时间:2024-08-10 19:38:16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王娇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古生物化石,指人类史前地质历史时期形成并赋存于地层中的生物遗体和活动遗迹,包括植物、无脊椎动物、脊椎动物等化石及其遗迹化石。古生物化石作为不可再生的自然遗产资源,对于研究地球生物的起源和进化,物种的灭绝与变异,气候与地理的变迁等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是此类研究的珍贵实物证据。2020年至今,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府谷县院”)共办理办理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刑事犯罪案件6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件,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督促保护古生物化石资源公益诉讼检察建议3件。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也引发了一系列的思考和探索。
一、府谷县古生物化石分布状况及保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府谷县近年来陆续发现种类繁多、数量惊人的古生物群化石,经过文物考古部门与科研单位进一步全面普查,在府谷县二十三个乡镇中,已发现十五个乡镇有丰富的古生物群化石蕴藏,有距今约600万至1000万年左右的上、中、下三个古生物化石层,有距今约3.5亿至2.7亿年前的石炭二叠纪蕨类植物、古老裸子植物和高大的乔木化石。尤其是老高川镇王大夫梁村发掘的三趾马化石群,分别处于早、中、晚新世三个层面。据考证,老高川镇发现的三趾马动物群化石遗址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三趾马动物群化石发现地。府谷县自然资源博物馆古生物厅即陈列有本地发掘所得三趾马、长颈鹿等动物化石标本以及硅化木、芦木等植物化石标本。
古生物化石中的古脊椎动物化石,被府谷县当地人称为“土龙骨”,在上世纪80年代初曾被当做药材看待,挖掘并出售“土龙骨”在当地由来已久。因本地区古生物化石的保护力度远远不够,针对古生物化石的管理制度尚未有效建立,对古生物化石分布密集的区域未建立专门保护区,也因此让盗掘古生物化石的违法犯罪分子有机可乘。2020年以来,相继有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刑事案件发生。
二、检察公益诉讼对古生物化石保护的探索
(一)检察机关对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探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限定了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领域。结合历年所办案件来看,笔者认为该类型案件存在两大特征,符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
首先,每个地区的古生物化石在形成过程中,由于一系列因素的影响,其分布范围、分布密度、埋藏深浅程度均不一致。违法行为人在盗掘过程中,一来没有经过精密的探测,无法确定盗掘的精准位置,二来没有专业的发掘技术和仪器,而是直接使用铁锹、电镐、电锤等简单工具在其认为可能存在古生物化石的地区打洞挖掘,这就导致他们的盗掘范围广,盗掘方式简单粗放,很容易造成当地的植被和地质环境遭受破坏,加剧当地的水土流失现象,事实已然造成了当地的生态环境破坏。其次,违法行为人盗掘的为古生物化石中的古脊椎动物化石,主要有奇蹄类犀科、偶蹄类牛科、食肉类猫科、三趾马等牙齿、肢骨、下颌骨等物,具有一定的科研价值。这些古脊椎动物化石不仅对研究地球生物演变、地质演变乃至气候演变具有重大意义,也具有极高的美学欣赏价值和收藏价值,在一定意义上是一种重要的旅游资源,应当认定为广义的“资源”。
综合上述两点,笔者认为,违法行为人在盗掘古生物化石过程中不仅破坏了当时的生态环境,还破坏了当地的古生物化石资源,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符合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范畴,可以对该类型案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目前,这一观点也被法院判决确认。
(二)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怠于履行本地区古生物化石保护职责提出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的探索
通过之前的论述,笔者认为,古生物化石的保护应当纳入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在该领域负有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职权,避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笔者通过查阅资料,发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等多法律法规中均有对古生物化石保护的规定。笔者在详细查阅了上述四部法律法规后,发现古生物化石总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古猿、古人类化石以及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一类是除此之外的其他具有科学价值的古生物化石。检察机关在履行行政公益诉讼时,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古生物化石来确定对应的行政主体。府谷县院历年所办案件中,违法行为人盗掘的古脊椎动物化石经中国科学院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研究所鉴定,均不属于第四纪动物化石,与古人类无关,对该类古脊椎动物化石的发掘、收藏,应该依据《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据此,府谷县院依法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检察建议。
三、检察机关在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保护古生物化石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如何准确适用法律,提出合理的诉讼请求。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能不能介入这类型案件,尤其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困扰办案人员的一大难题。为此,办案人员向办理过盗掘古墓葬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其他省份的检察机关、上级检察院以及本市其他办理过类似案件的检察机关进行请教,最终认定该类型案件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但在诉讼请求的提出上,出现了分歧。办案人员认为,根据民事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违法行为人应该承担赔礼道歉、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的责任。但上级检察院在指导过程中,认为本案中的古脊椎动物化石无法鉴定价值,按照其销售数额计算损失赔偿金欠妥,且其销售数额为赃款,应当由人民法院通过判决形式来进行赃款追缴,最终确定了诉讼请求为赔礼道歉和承担古生物化石破坏点后期修理维护费用两项,也获得了人民难法院的支持。
(二)就案办案,未形成规模化的监督质效。目前府谷县院办理的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案件,主要分布在西部三个乡镇。但通过上述案件的办理,不难想到其他乡镇可能还有类似的情况存在。但在实际办案过程中,由于案多人少等综合因素,并未对府谷县境内古生物化石的保护情况进行详细摸排,也未对府谷县存在的类似情况进行走访调研,难以确定是否还有其他乡镇也存在古生物化石被盗掘的情况,导致监督效果有所打折。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也主要依托属地镇政府、派出所的日常巡查监管。镇政府也在争取专项资金,逐步封堵陈年盗洞,以期降低该类型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
古生物化石保护不仅是检察机关一家之事。2021年3月,府谷县院与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文旅局共同签订《关于古生物化石保护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机制》,就线索移送、调查取证、联席会议等制度达成共识。通过近年来各类案件的办理,行政机关和广大群众对古生物化石保护越来越重视。笔者相信,营造保护古生物化石的良好氛围,全面开展全县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划编制,切实加强监管,使古生物化石的保护走上有法可依、精细化管理的良性轨道,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值得期盼。
编辑:赵佳欣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