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调研】张天科 | 人大监督必须坚持五项原则

时间:2024-10-28 17:00:55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人大监督是法律赋予的重要职能。新的时代条件下,各级人大要依法有效地行使各项职权,必须坚持五项原则。

第一,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坚持党的领导是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工作中必须遵循的政治原则,是做好人大工作的根本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领导、支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实现党对国家和社会事务领导的政权组织形式。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势,才能正确行使好监督职权。人大的全部工作包括监督工作,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为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服务。因此,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必须坚定不移予以遵循的指导思想和政治原则,丝亳都不能动摇。

第二,必须坚持集体行使职权

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职权,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监督工作中必须遵循的组织原则。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的,又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运作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是一个权力集体,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一员,是权力集体中的个体,个体不能代表集体,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集体有权、个人无权”的原则。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集体行使职权,集体讨论问题,集体决定问题。讨论问题时,大家各抒己见、畅所欲言,包括提出不同意见,在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基本取得共识的基础上再进行表决。决定问题时,采取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权利地位相等,个人没有特权。

第三,必须坚持依法行使职权

这是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工作中必须遵循的法制原则。按照法律规定,依法行使职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办事,越权违法、越权无效,即职权法定;二是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程序违法无效,即程序法定。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离开了宪法和法律,人大监督就失去了法律依据。人大监督的对象、内容、范围、方式和程序都要严格符合宪法和监督法等法律的规定,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对法定的对象进行监督,既不能越位,也不能缺位。各级人大开展监督工作,一定要准确把握‘依法’二字,坚持“依照法定职责、限于法定范围、遵守法定程序”的原则,对一府一委两院日常工作进行监督,不能越俎代庖,真正在宪法法律范围内履职尽责。

四,必须坚持接受人民监督

这是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工作中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机关和常设机关,集中代表和反映民意,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人大行使监督权必须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发展全过程民主,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属性,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内在要求。因此,各级大常委会要通过健全听证、评估、评议和公民旁听会议制度,广泛吸纳民意,汇集民智,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对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第五,必须坚持向社会公开

这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监督工作中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坚持公开原则,在监督法条文中有具体细化的规定,我们要认真严格地执行,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不对外公开。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年度监督计划,组织视察调查,会议审议各项报告及审议意见、作出的相关决议,“一府一委两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都要向社会公开,对外公布,不能有例外。


作者:张天科

编辑:赵佳欣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