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是某中学食堂的一名炊事员
一天,在和面过程中发生意外
右手被和面机绞伤致残
但索赔过程中
学校未给徐某缴纳工伤保险
那么...
徐某本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能否受到法律保护?
学校是否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遇到这种情况,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基本案情
徐某于2015年2月起到某中学食堂从事炊事员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9年9月,某中学餐饮部与徐某签订《从业人员食品安全责任书》;2020年3月,中学与徐某才签订了《聘用炊事员合同》,约定某中学聘请徐某为炊事员,若徐某不按规定操作,所造成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由徐某负责。
2020年6月,徐某用和面机和面时,右手被和面机绞住,致右手上肢受伤。徐某受伤共花费8万余元。2021年4月,徐某安装假肢花费3万余元。2022年2月,经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右上肢损伤属五级伤残;徐某右上肢假肢安装费用预计为每次2.8万元,根据具体使用情况每4年左右适时更换一次。
诉讼过程
2022年7月,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学支付工伤赔偿。学校则认为,徐某虽然在工作中受伤致残,但其是炒菜工,非主食工,其超越了工作岗位,自身存在过错,故双方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对徐某主张的各项赔偿请求数额不认可。一审法院依法经审理判决确认徐某与某中学自2015年3月至2022年5月之间具有劳动关系,由中学向徐某支付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费用共计75万余元。学校不服上诉后,商洛中院法判决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徐某自2015年2月到中学从事炊事员工作,双方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徐某在工作期间从事中学安排的炊事员工作并领取报酬,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学校管理,双方系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情形,应认定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徐某工作岗位虽为炒菜组,但其从事的和面工作也属学校餐饮部工作内容,是徐某本职工作的延续,徐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并获得工伤赔偿。中学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为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徐某发生工伤事故,依法应由学校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相关费用。一审法院认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故予以维持。
法官提醒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依法用工,既是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是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单位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通讯员:文改云 李從熇
编辑:樊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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