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市法院 | 用工需谨慎 不当要担责

时间:2023-03-21 10:12:21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刘焘

近年来,神木市农村居民建房雇佣他人提供劳务十分普遍,且多为口头约定,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提供劳务者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近日,神木市法院民四庭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原告李某经其兄介绍受雇于被告王某在神木市某镇小吃街搭建彩钢房,双方口头约定日工资500元。在彩钢房主体结构搭建完成后,原告李某应被告王某要求为彩钢房铺设地板,在切割地板过程中,原告李某左手手指不慎被切割机弹伤,后经医院诊断为左手示、中、环指完全离断伤,左手小指损毁伤,左手拇指拇长屈肌断裂,住院治疗16天,花费医疗费48783.04元。原告李某就赔偿事宜多次与被告王某协商无果,无奈诉至法院。原告申请诉前鉴定,左手损伤被认定为九级伤残。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之间属于雇佣关系。王某作为雇主,未在对方提供劳务过程中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亦未向雇员提供合格的操作工具,做到相应安全提示,其应对李某在雇佣活动中被锯伤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李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提供劳务时,使用非专业工具锯地板,心存侥幸心理,未充分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本身亦存在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综合分析,法院酌定由王某承担70%的责任,原告李某自己承担30%的责任。由被告王某赔偿原告李某因提供劳务受害所产生的各项合理损失172124.67元,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编辑:段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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