厉行禁毒使命,严惩毒品犯罪——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宣判四起毒品犯罪案件

时间:2023-06-25 16:30:40来源:作者:

 

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增强群众防毒、禁毒意识,在第36个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6月25日上午集中开庭宣判了四起毒品犯罪案件。

本次宣判的四起案件,涉案毒品既包括海洛因、冰毒等传统毒品,七唑仑等精神类药物,还包括大麻糖等含有毒品的食物,毒品既有在国内流转贩卖的情况,还有从美国等境外走私入境的情况,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到无期徒刑不等的刑罚,彰显了我国对毒品犯罪全方位打击的决心,展现了我国对毒品和精神类药品严管严控的能力,对维护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做出了保证。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毒品案件集中宣判,将鲜活的案例展现在群众面前,以案说法,以案明理,以案示警,既发挥了刑罚打击犯罪的功能,又通过个案的教育功能警示一片,治理一批,提高群众辨别毒品的能力,引导群众自觉远离毒品,倡导健康的生活理念。近年来,西安市两级法院不断加大毒品案件审判力度,坚持诉源治理,通过庭审进社区、进校园、进监所等方式,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能动性,将司法审判延伸至毒品的社会治理领域,从源头上缩小毒品的流通市场。

集中开庭宣判案件简介

一、被告人尔某某者等贩卖、运输毒品一案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尔某某者、熊某铭、阿某某作、阿某某坡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刘某琳犯运输毒品罪,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尔某某者、熊某铭、阿某某作、阿某某坡共同贩卖、运输毒品,被告人刘某琳运输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尔某某者、熊某铭、阿某某作、阿某某坡应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刘某琳应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2019年七八月份,被告人尔某某者、熊某铭、阿某某作、阿某某坡在西安从事贩卖毒品活动。尔某某者、熊某铭接到毒品后,将毒品贩卖给下线,由熊某铭、阿某某作、阿某某坡按尔某某者指使,分别将钱款存入尔某某者指定的银行账户。2019年7月24日至8月10日,该团伙共汇出现金100余万元。

2019年8月15日上午,被告人刘某琳根据上线指使,在我市雁塔区电子二路顺丰快递分散点接到两个装有毒品的快递箱后,被现场抓获。后公安机关在刘某琳配合下,在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家春秋国际广场将收取快递的被告人尔某某者、熊某铭抓获,根据熊某铭供述,公安人员又在碑林区顺源宾馆8802房间将被告人阿某某作、阿某某坡抓获。经查,公安机关从刘某琳接收的2个快递箱夹层内查获4包毒品疑似物,经鉴定,4包毒品疑似物共计净重1386.09克,从中检出海洛因,含量为73.2%-73.7%。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尔某某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熊某铭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5日起至2034年8月14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刘某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5日起至2033年8月14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阿某某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5日起至2030年8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阿某某坡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5日起至2029年8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田某成走私毒品一案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成犯走私毒品罪,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成从境外购买少量大麻糖制品并邮寄至境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缓期六个月执行,并处罚金三千元。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被告人田某成为了本人食用,联系微信名为“我是皮卡丘B”的贩毒人员以人民币1400元的价格从美国购买了2包大麻糖并提供了其本人的收货地址和电话,之后被告人田某成一直向卖家咨询该单的物流情况。2022年5月9日,天津滨海机场海关在查验一个由美国寄往陕西省西安市、主运单号为36983386310、分单号为111423767、收件人为雷某波的包裹时,发现包裹内两袋糖果疑似含有大麻成分,随后将线索移送西安海关缉私局。2022年5月13日10时许,西安海关缉私局按照该线索在雁塔区西影社区南门后村南路将前来取货的被告人田某成抓获。经查,包裹内共有38颗疑似大麻糖的物品,共净重157.127g,经对随机抽取的20颗鉴定,均检出四氢大麻酚、大麻酚、大麻二酚成分,在上述20颗中随机抽取6颗进行定量分析,四氢大麻酚含量在22ng -111ng/mg之间,大麻二酚含量在1 ng -3ng/mg之间,大麻酚含量在11 ng -27ng/mg之间。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成非法从境外购买含有毒品四氢大麻酚、大麻酚、大麻二酚成分的糖果157.127克,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田某成所走私的毒品含量极低,犯罪情节较轻,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请求对其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某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

二、作案工具苹果12ProMAX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西安海关缉私局上交国库。

三、被告人玉某俄运输毒品一案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9日对被告人玉某俄犯运输毒品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份,刘某某(已判决)指使被告人玉某俄寻找上家毒贩购买毒品,最终商定购买约3公斤的冰毒,后二人通过支付宝套取现金交予上家毒贩共约7万元。随后玉某俄按刘某某的指使告知上家毒贩酒中溶毒方法,要求对方购买溶毒器具和装白酒的白色塑料壶等物品,用以伪装运输毒品。同年5月25日,玉某俄雇佣黑车司机在云南省勐海县勐混镇曼遍村附近接取装有冰毒的两个白色塑料壶后,按照刘某某的要求运送至刘某某租住的云南省景洪市万达二期小区停车场交给刘某某。刘某某分两次购得当地陶制“景谷土坛”烧酒21瓶。2020年6月1日,刘某某将9瓶已开口重新封装的“景谷土坛”烧酒和3瓶1.5升灌入饮料瓶的酒,寄往西安市未央区北玉丰村中巷菜鸟驿站。6月4日,刘某某携女友薛某驾车从云南景洪市到西安市,将车停放在西安市未央区北玉丰村口停车场,后连续两天在北玉丰村菜鸟驿站周围游转窥视,伺机收取该快递件。因疑心有人跟踪,遂迟迟不到该菜鸟驿站收取快递件,其间利用女友薛某的身份信息登记并更换多家酒店,后公安机关在刘某某欲离开酒店时将其抓获。同年12月4日,公安机关在云南省勐海县“华怡宾馆”将被告人玉某俄抓获,现场查获玉某俄吸食剩余的麻古44粒,净重5.09克。

经鉴定,刘某某邮寄的快递件中9瓶“景谷土坛”烧酒和1瓶标有“格瓦斯”字样1.5升饮料瓶中的液体共计净重5650.25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30.1%至35.7%。从玉某某处查获的麻古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和咖啡因成分。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玉某俄明知是毒品而运输,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玉某俄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对玉某俄所提辩解和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根据玉某俄和刘某某的供述、二人之间的毒资转账记录、通话记录以及查获在案的毒品等证据,可以证明玉某俄帮助刘某某购得毒品后进行运输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已经构成运输毒品罪,系犯罪既遂;其次,玉某俄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和第一次庭审中,均供称其系应刘某某所请而帮助其实施购毒和运毒的行为,从未提及刘某某以不雅视频对其威胁的情况,其在本次审理中翻供,但未提供合理解释,亦无任何证据可以印证,无法采信,从其帮助刘某某实施毒品犯罪的整个过程来看,其具有意愿和行为的自主性,并非被胁迫而参加犯罪,不属于胁从犯;再次,本案毒品系为隐蔽运输而溶入酒中,故对毒品的数量应结合购买的数量和查获的数量予以综合认定;最后,玉某俄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且其系受刘某某指使实施毒品犯罪,其在和刘某某的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玉某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玉某俄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8日起至2036年11月25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方某贩卖毒品上诉一案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审理阎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方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23年3月30日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方某不服,提出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6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20年7月31日至8月5日,被告人方某先后六次在西安市灞桥区席王廉租房小区5号楼1单元1405号梁某东住处,向吸毒人员梁某东贩卖七唑仑(马来酸咪达咗仑),每次以300元贩卖6片七唑仑。2020年8月5日,民警现场抓获方某、梁某东等人,依法查获七唑仑5片。

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方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以被告人方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方某上诉提出,其并不知道七唑仑已被列为毒品,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事实,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宽处罚。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编辑:郑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