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30 11:44:45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祁航
近日,西安碑林法院民二庭王珍法官开庭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诉讼双方均同意离婚,但都不愿意承担抚养孩子的责任,此种情况下能否仅凭当事人意愿判决离婚?
案情回顾:
原告赵某(化名)与被告钱某(化名)在2006年经朋友介绍相识,六年后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现年十岁。但是双方的感情因家庭琐事逐渐出现裂痕。此前,赵某已经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判决驳回。一年之后,赵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法院审理:
庭审中,双方对于离婚达成了一致,但对于年仅十岁的孩子的抚养问题,却存在巨大的分歧。原告赵某称自己没有经济能力,且工作繁忙不能抚养孩子,被告钱某则称自己经常喝酒,不适合抚养孩子。双方均要求对方抚养孩子。考虑到双方不能妥善处理孩子的抚养问题,从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赵某要求与被告钱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法官寄语: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双方必须履行。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行为违反法律的规定,亦有悖于婚姻家庭伦理规范。《民法典》倡导:“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即使感情完全破裂,也应当为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尽到责任,真正为未成年子女着想,不能让父母间的问题殃及孩子。
编辑:樊婧
栏目协办:北京浩天(西安)律师所 蔡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