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1 09:09:04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黄远鹏 王晶
8月8日,西乡县人民法院首次运用“特邀调解”+“诉前调确”的工作模式,成功化解一起运输合同纠纷。
李某因生意失败拖欠甲公司运输费用5千余元,经多次催收,李某因资金困难一直未能及时支付。甲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西乡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支付所欠运费。
经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西乡法院将该案件委派至特邀调解员处进行诉前调解。特邀调解员对纠纷基本事实及证据进行核实后,随即开展调解工作。经调解,李某当场支付甲公司运费1千元,并就剩余款项的偿还事项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
协议达成后双方当事人即向西乡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确认双方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有效。经法院审查认为,双方所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系自愿达成、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随即作出“诉前调确”文号的民事裁定书,依法确认双方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法官释理】“诉前调确”是最高人民法院自2022年1月1日起开始启用的新民事纠纷代字,当事人在诉前阶段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后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的案件编立“诉前调确”代字,人民法院审查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后即可制作民事裁定书。
相比诉讼程序,诉前调更加突出“调”字,弱化“裁”字,不以法官居中裁判和敲响法槌为特点,程序上更加灵活,司法确认程序具有更低成本、更高效率、更为便捷的优势。对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统一编立“诉前调确”文号,出具民事裁定书。该类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且民事裁定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文书中的协议约定时,可直接作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
编辑:刘一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