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临潼检察院 | 别稀里糊涂成为诈骗“引流人”

时间:2023-09-04 09:58:02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如果有人告诉你,打打电话、发发短信,就能赚钱,你会心动吗?

紧急提醒:千万别信!这钱可赚不得!

这是以“引流推广”为幌子,实则为诈骗养“韭菜”的骗局。

究竟是咋回事,检察官带您一起来看看吧!

什么是“引流诈骗”?

“引流”是诈骗手段翻新的一种形式,犯罪分子通过拨打电话、发送短信、面对面扫码关注等方式,发送诱导性信息,引导被害人加入犯罪分子的微信群,QQ群或者其他小程序,随后由电信网络诈骗集团对受害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引流”作为电信网络诈骗的源头,目的是让受害人与骗子打上交道,可以说“引流”是诈骗开始的“前端服务”,没有“引流”就没有精准地实施诈骗。

案例一 发“清退通知书”

小张闲来无事,在网上找一些赚钱的路子,无意间在QQ上添加了一个叫“阿龙”的网友。对方称可以带他赚钱,而且只需通过手机发送短信即可获利。

小张见工作简单易操作,便立即答应了对方。之后,小张将对方发来的一张“清退通知书”的图片,按照“阿龙”提供的电话号码进行群发。

为赚取好处费,小张并未对该图片的真实性进行核实,而是按照对方的要求进行短信群送。实际上,这条“清退通知书”的短信就是境外诈骗分子的诈骗“引流”手段。

案例二 “外呼客服”

今年3月份,林某在其朋友介绍下,在一家金融公司担任“客服”,按照公司推广贷款的版本话术,用其朋友提供的手机及手机卡,拨打电话给公司提供的“客户”,询问“客户”是否办理贷款业务,并邀请意向“客户”添加其提供的微信号,添加成功后,林某即可完成一单,获得相应提成。

期间,林某使用的手机卡被封了好几次,但她仍联系朋友提供新的手机卡,继续她的“客服”工作。

其实,林某所谓的“客服”工作就是为诈骗分子后续的诈骗活动进行吸粉。

案例三 “扫码送礼”

今年3月份,阿强在网上找兼职时认识了“囡囡”,“囡囡”给阿强介绍了引流赚钱的渠道,阿强跟着“囡囡”做了几次后发现工作轻松且来钱快,于是他就动心了,主动联系起自己朋友,让他们共同来干这份兼职。

为了赚取更多的“收入”,阿强在网上购买了批量的小礼品前往人流密集的场所,以赠送小礼品为由让群众扫码,并将扫码后的广告转发至各自的微信群。

不明真相的群众以为自己得到了好处,而事实上,他们发到微信群内的信息其实是诈骗分子实施电信诈骗的链接。

如果参与了上述相关的兼职,轻则可能限制个人电话卡、银行卡或者第三方支付账户的正常使用,严重的将会涉嫌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等罪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的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检察官说法】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持续高发多发,诈骗手段更是迭出不穷,“引流”的手段更是隐蔽,迷惑性强。生活中,遇到邀请进群、转发可领取礼品等情况,务必要高度警惕,保持清醒头脑;不要轻易添加来路不明的好友,不要轻易点开来路不明的网址,不轻易汇款、充值,谨防电信诈骗。

提醒心存侥幸的朋友,不要以为自己只是打电话、发短信以及拉群就可以置身事外,这同样是诈骗犯罪的“帮凶”,终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周燕子)


编辑:郑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