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08 17:46:11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刘瑛琦
Q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因股东知情权和买卖合同纠纷两件案件,法院作出判决,李某某到期未履行。执行立案后,宜君法院向被执行人李某某发送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限期履行,李某某及其公司既没有履行也未回复法院和联系申请人。
9月7日上午九点,宜君法院在提前做好预案、得到院长批复后,执行局干警9人驱车前往距县城二三十公里地远的Q公司。Q公司地处山沟中,到达时被执行人李某某不在,执行干警电话通知了李某某并当场向公司现场负责人宣读搜查令,接着对公司办公场所展开搜查,全程录音录像、法警配合,检查了公司账目后将相关材料提供给申请人拍照复制,前后历时1个小时搜查完毕。执行干警在返回途中碰到李某某,便将李某某带回公司与其谈话,李某某先是狡辩并推脱自己的法律义务,执行干警依据判决书内容,晓之以理、阐之以法地讲述了李某某的违法行为及故意逃避法律责任的后果,李某某意识到并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当即缴纳其欠付申请人的7000多元材料款。最后,执行法官严厉训诫了李某某并做好了相关记录,李某某明确表示自己今后会积极配合法院工作、严格依法办事,不会再犯类似的错误。
至此,两件“老大难”案件在干警们的不懈努力下顺利执行完毕,申请人也对此次执行成果表示非常满意。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