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时,针对父母未能对孩子尽到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的情况,发出了《家庭教育指导令》,用法律督促其父母积极履行家庭教育和监护职责,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这是自《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推进实施“四令一书”工作的意见(试行)》发布后,长安区法院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
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相识于2008年,2012年6月未婚生育一子(小希),2012年8月登记结婚。结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最终于2018年开始分居,小希便由被告的母亲照顾至今。2023年,原告提起离婚,因其上班无暇顾及小希,便要求小希继续由被告抚养。
主审法官杜秀娟在审理该起离婚案件过程中,多次与双方当事人及被告父母进行沟通,发现双方当事人皆未对小希尽到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未能依法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作为少年法庭的法官,基于对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视与关注,杜法官决定在处理离婚案件的同时,于9月12日向原告陈某、被告刘某分别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原、被告分别于指定时间到少年法庭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以敦促原、被告履行作为父母的义务,加强对其子女的关心、抚养与照顾,进而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9月13日上午,原告陈某早早的来到法庭,法官督促其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并要求原告自觉学习《家庭教育促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平时也要多探望孩子,关心孩子的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
随后,法官以母亲的身份耐心与原告谈心谈话:“小希正处于小升初的关键时刻,相比于物质来说,父母的陪伴才是小希目前更需要的,不论是闲暇时的一个电话,还是生活学习中的鼓励和肯定,或是节假日多陪陪孩子,这些细节都能让小希感受到你对他的爱。当然,我们也会好好教育被告,同样要求被告加强对小希的教育、陪伴、关怀,要为你看望小希提供便利,不能因为工作就疏于对小希的管教。”
听完法官的一番话,原告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问题,走时带着哭腔跟法官保证:“钱不是万能的,它不能代替母爱,我之前的做法对不起小希,虽然今后不能时常陪伴在小希的身边,但我会尽自己所能给小希足够的关心关爱……”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