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21 09:42:35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杨耿庆
近日,城固法院执行局在执行某企业与杨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充分践行善意执行理念,成功促成当事人双方执行和解,既兼顾到被执行人实际情况,又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得以实现,做到了让司法“温度”与执行“深度”有机统一。
2018年,原告某企业将场地租给被告杨某经营修理厂,杨某在该场地上搭建了厂房用于生产经营,后双方因租金等问题发生纠纷,原告不愿再续租,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清腾场地,并支付逾期占用费。经法院判决,被告杨某需拆除厂房并支付原告逾期占用费十余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遂于2023年5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案件承办人通过实地走访调查,了解到被告杨某在搭建厂房时投入较大,经营修理厂这几年因客观因素导致还未将投入收回,存在资金困难问题,因而对本次执行存在较大抵触情绪。执行法官到现场多次查看后认为强行拆除厂房既不利于资源节约,也不利于双方矛盾化解。鉴于此,案件承办人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于2023年8月,在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下,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告搭建的厂房不再拆除,而是用于抵偿欠原告的逾期占用费,该厂房不仅得以继续利用,又为被告免除了债务,最大限度维护了双方当事人利益。
执行工作以人为本,需要重拳铁腕,也需要善意柔情,“善意执行”绝非“偏袒”任何一方,也绝非为强制执行松绑,而是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时候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尽可能减少对被执行人的不利影响,以最小的成本、最低的代价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审核:姚启明
编辑:翟力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