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健身中途更换私教,消费者权益如何保障?

时间:2023-09-25 14:47:27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刘彬

 

健身已经成为当下丰富业余生活的一项重要活动,但随之而来的纠纷也时有发生。2023年8月,城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健身服务问题而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案件事实:2022年7月4日,原告孙某与被告某健身俱乐部签订了《私教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在被告处购买健身卡一张,由被告某健身俱乐部安排指定具有合法资质证书的教练杨某为孙某的健身教练,专业辅导原告孙某的健身学习,原告按照每节课程200元的标准缴纳学费,每节课程60分钟,合同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7月5日至2023年7月4日。若因原告自身原因提前退卡,需经被告同意并支付3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36节课程的教学费7200元。但杨某授课15节后便辞职了,被告某健身俱乐部找到原告孙某协商更换私教事宜,原告明确表示拒绝,并要求解除《私教协议》,由被告该健身俱乐部返还未完成的教学课程费4200元。

法官说法:本案中,原告孙某与被告某健身俱乐部之间的《私教协议》属于服务合同关系,该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的约定积极履行相应的义务。《私教协议》明确约定提供私教服务的教练为杨某,但在履行过程中由于杨某辞职无法向原告提供私教课程,私教课程的质量与私教自身素质紧密相关,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故在被告协商更换私教事宜时,原告明确拒绝,被告不得强制要求原告履行,原告有权要求解除私教协议。《私教协议》中关于原告因自身原因提前退卡须经被告同意,并支付30%违约金的条款系格式条款,与原告有重大利害关系,被告应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原告。被告未采取“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对该格式条款进行标识,未履行提示义务,因此原告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同时,原告要求解除《私教协议》的主要原因系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提供私教服务,私教教练的更换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未完成的教学课程费用于法有据,遂判令由被告该健身俱乐部返还未完成的教学课程费4200元。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审核:姚启明

编辑:翟力强

栏目协办:北京浩天(西安)律师所 蔡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