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固法院:楼上装修楼下遭殃,财产损失如何承担?

时间:2023-09-26 09:19:31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刘彬

 
常言道:远亲不如近邻。邻里本应互帮互助,和谐相处。但生活中鸡毛蒜皮的小事若不及时处理,不仅伤邻里和气,小隐患还可能拖成大矛盾。近日,城固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邻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案件经过:2023年4月20日,原告林某上班回家后,发现室内顶部有漏水情况,便向小区物业打电话反映,请物业立即派人到现场查看处理。接到报事后,物业工程维修部人员第一时间到达原告室内,发现室内厨房、门口和卧室顶部多处出现明水和渗水痕迹,初步判断为楼上漏水所致。物业工程部为及时止损,立即对楼上水井表阀门进行关闭并联系楼上业主王某。王某到达现场开门后发现,室内地面存在大量积水情况,主要原因系自己装修离开时忘记关闭水龙头。原告林某多次找到被告王某协商赔偿事宜,并请求物业公司介入进行调解,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后原告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王某赔偿因漏水导致的财产损失35000元。
法官说法:依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对其所有的房屋未尽管理责任致漏水造成原告所有的房屋内财产损失,被告应对原告合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承办法官耐心听取了双方意见,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对案件进行了调解。双方当事人对侵权的事实没有争议,主要争议点在于损失的具体数额。被告王某认为,原告林某并未对损失进行鉴定,而且确定损失时,部分浸泡物品如瓷砖等,并不会因为此次漏水而受影响,但原告在计算损失时进行了不合理的扩大。承办法官考虑到如果进行鉴定,会因此而耽误更多的时间,房屋漏水已经对原告的居住产生了重大影响,若不能及时修缮,原告无法正常居住,会产生更多的租房成本。承办法官便要求原告林某尽最大可能提供当时装修材料清单和价格明细,结合目前市场行情进行询价,剔除无需更换材料项目,对邻里关系进行劝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王某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林某损失22000元。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审核:姚启明
编辑:翟力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