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调研】基层司法机关处理轻伤害案件路径探究

时间:2023-09-25 15:14:02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朱莉

 

对近年来全国刑事案件发案统计发现,故意伤害造成轻伤的刑事发案数量占比较高, 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轻伤害刑事案件7万余件。如何有效处置这类刑事,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综合最优,是摆在司法机关面前的重要课题。

一、基层司法机关处理轻伤害案件面临的问题

目前基层司法机关处理轻伤害案件多采取公诉程序的处理模式,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司法资源配置失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和1998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颁发了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轻伤害案件是可以由被害人自诉的刑事案件。但在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多数依公诉程序办理,案件当事人自由处置的空间极小,有变相剥夺当事人诉权之嫌。另一方面,将轻伤害案件一律提起公诉,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占用,不利于严厉打击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案例刑事犯罪。

二是不利于基层矛盾化解。轻伤害案件的发生,多系偶发事件,或因邻里纠纷,或因酒后语言冲突等,加害人主观恶性较小,多数事后也为其处事不成熟、不冷静懊悔;有的轻伤害案件的发生,当事双方都有一定的过错。对这类案件,应采用以教育、调解为主,惩治为辅的原则,应尽可能地帮助当事人化解矛盾。如果国家强制力一味介入,可能引发当事人抵触情绪,加大矛盾纠纷调处难度,一方面被害人可能因为国家强制力介入,提出不切实际的诉求,另一方面加害人也可能产生“破罐子破摔”心理,觉得反正要被判处刑罚,从而消极应对调解和解方案。

三是不利于同等保护案件当事人。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设立,不仅在于保护无罪的人,同时也要确保有罪的人受到罪行相适应的惩罚。这里“与之罪行相适应的惩罚”,既要求有罪的人受到严历的惩罚,也要求保障加害人不受到大于其罪行的惩罚,即罪、责、刑相适应。因为轻伤害案件刑事处置方式本身的特点,被害人的态度是影响刑罚轻重的重要考量因素,为了获得被害人谅解,行为人往往需要付出较大的代价。

二、加大司法机关队伍建设,为多元处理轻伤害案件创造积极条件

一是强化案发原因的审查,提高矛盾化解能力,拓展刑事和解空间。案件办理过程中要更加关注矛盾化解的效果,有效开展矛盾化解工作,和地方政府、基层组织之间沟通协作,也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比较信任的亲友等第三方介入联合开展矛盾化解工作,努力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的工作格局。

二是强化引导侦查取证及自行补充侦查工作,保证案件证据确实、充分,为刑事和解打牢基础。检察机关应加强案件提前介入及侦查取证工作,对案件证据链条补充、强化,坚持以证据印证事实,依法开展认罪认罚工作,为刑事和解排除争议,筑牢犯罪嫌疑人刑事和解的基础。

三是强化检察业务能力的培训,为充分释法说理,提高调解工作质效夯实基础。司法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应当树立刑事审查和民事赔偿并重的案件审查理念,认真听取当事人双方的意见,做好调解准备工作,必要时可以邀请值班律师开展调解,邀请地方司法所工作人员共同释法说理,减少当事人对抗心理。

四是坚持司法公开,确保司法为民。充分运用案件公开听证制度,提高人民群众对刑事和解、从宽处理等刑事司法政策的了解。通过开展摆事实、讲法律、谈依据,将案件事实及法律依据向被害人及犯罪嫌疑人说清、讲透,努力使案件处理与人民群众朴素的法律认识相统一。

三、区别情形分类施策,确保轻伤害案件处理得当

1、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轻伤害案件,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公安机关可告知当事人到法院自诉。

2、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致害人有较大过错的轻伤害案件,当事人双方虽达成调解协议,公安机关应追究犯罪嫌疑人故意伤害罪。

3、对多人共同造成的轻伤害案,如果查不到具体致害人,但由于是共同行为所致,应由共同行为人承担被害人的一切损失。如共同致害人拒绝赔偿损失,公安机关除应追究共同作案者法律责任。


作者:洛南县检察院 朱莉

审核:姚启明

编辑:李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