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固法院:无偿保管的物品丢失或损毁,需要赔偿吗?

时间:2023-09-26 09:25:51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王巧利


大家在生活中都会遇到帮别人保管物品的情况,如果帮别人保管的东西被自己不小心弄丢了或者损坏了,自己身为保管人需要承担物品损毁或丢失的责任吗?下面我们通过城固法院近期调解的这个案例来向大家说明保管相关法律知识。
案情简介:2023年7月,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相约去体育场打篮球,李某下场休息时,王某将自己的苹果手机交由李某保管并继续上场打球,李某同意保管,中途李某去卫生间,将手机放置在休息椅上,随后李某直接离开,忘记取回王某的手机,当天即发现手机丢失。后经多种渠道寻找,未能寻回王某手机。经查,该苹果手机系王某一个月前在某手机专卖店购买,花费12499元。因双方协商未果,王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购买手机时花费的12499元。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之间成立无偿保管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告李某作为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如果被告李某在保管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当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李某在保管过程中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本案中,王某将手机交给李某保管,虽然双方未约定保管费用,但客观上已经形成了无偿保管合同关系,李某作为保管人仍有义务保管好王某的物品,其明知体育场作为公共场所,却未能妥善放置保管物,疏于管理,导致被保管物品丢失。李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离开的行为会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却放任其行为,构成了重大过失。审理中,李某不能提供能够证明自己无重大过失的证据,因此,依法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
因本案涉及的纠纷在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且原被告双方是朋友关系,法官为彻底化解纠纷,消除隔阂,坚持以调解为主,将双方当事人召集到法院,耐心为李某讲解相关法律知识,使其明白自己应承担的相应责任。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协商由李某赔偿王某9500元,随后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签订了调解协议,李某当庭将赔偿款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王某。
法官提醒:在日常工作生活中,答应帮助别人保管物品后,即使是免费帮忙保管物品,也应当谨慎妥善保管好他人物品,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避免因自己的疏忽行为造成保管物品丢失或者毁损,在有归还条件时应尽早交由权利人,最大限度减轻法律风险。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审核:姚启明
编辑:翟力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