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28 09:32:19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夏芳
三原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受害者获赔15万元。
某村委会雇佣张某、何某等人对路边杂草进行铲除,何某在操作除草机过程中引起石子蹦入张某眼中,致张某受伤住院冶疗。张某遂将何某、村委会、镇政府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张某各项损失。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首先耐心听取双方意见,了解案件争议焦点,并进行开庭审理,查明事故发生的起因、过程及各方责任 。
为了更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受害人能够尽快实际得到赔偿,庭审结束后,法官再次向双方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各方的过错及责任承担,并耐心向被告讲解原告主张的每一项赔偿项目的法律依据和计算标准,释明调解和判决的不同影响。随后,通过与镇政府、村委会多次沟通协调,逐步化解双方分歧,促成原、被告达成一致调解意见,除被告先行垫付4万元外,被告再向原告一次性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万元,并履行完毕,矛盾纠纷彻底化解。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审核:姚启明
编辑:郑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