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临潼检察:非法捕猎你莫干 触犯刑法有条款

时间:2023-10-25 17:17:51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刘丝奇、王潇

 

身处大自然之中,总是惊叹它的美丽和神奇,一草一木、一鸟一兽,都奔腾着生命的律动,然而“非法狩猎”的出现打破了这份宁静。“猎枪”、“陷阱”、“牢笼”,一次次生命的杀戮,让人触目惊心。非法狩猎不仅破坏生态平衡,还危害人民群众生活和健康。

案情一:

2018年10月至12月期间,鲍某多次使用电猫、猎夹猎捕野兔30余只,猎获物部分已出售。鲍某被查获后,在其家中查获野兔10余只,猎夹、充电器、铁架子若干、铁丝捆、激光无敌网及逆变器等用来组装电猫猎捕野生动物的工具若干件。经鉴定,被捕猎的野兔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案情二:

2017年10月,何某将买到的玉米、小麦用水混合拌成两袋毒饵,后将毒饵分别撒在田地内毒斑鸠、麻雀。当日下午,何某拾捡被其毒死的斑鸠时被村民发现后报警,被当场抓获。办案民警从何某处扣押麻雀203只、斑鸠43只。对现场捕猎的野生动物及毒饵分析鉴定:野生动物胃内容物及毒饵均含有呋喃丹农药成分。被捕猎的麻雀、斑鸠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什么是禁猎区和禁猎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猎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自然规律规定。陕西省林业厅文件关于禁猎区、禁猎期的通告:陕林安发【2020】139号通告:1、全省境内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陆生野生动物。2、全省境内依法划定的相关自然保护区内严禁猎捕野生动物。3、全省境内国家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公园,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林地,省政府公布的重要湿地,鸟类迁徙通道,各级公路、铁路两侧1公里以内区域,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4、上述禁猎区以外的区域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

禁用的工具、方法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的禁止适用军用武器、气枪、炸药、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猎捕工具。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哪些野生动物受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规定,包括国家重点保护、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临潼区常见的野兔、稚鸡、麻雀、斑鸠、刺猬、松鼠、喜鹊等动物均属于三有动物。

何为情节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驶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检察官提醒

保护野生动物关乎生态环境,更关系人类福祉!公民应当自觉提高生态保护意识,坚决抵制来自非法渠道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更不可猎杀、交易受保护的野生动物,逾越法律红线。野生动物是自然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伙伴,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不仅对生态多样性造成破坏,更可能触犯刑律。保护生态环境,杜绝非法狩猎,从你我做起。


编辑:刘一笑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