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26 12:12:02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陈薪
什么是对赌协议?对赌协议合法吗?
实际上,对赌协议是实践中的俗称,它是期权的一种形式,专业名词称为估值调整协议。通过条款的设计,对于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的情况进行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融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投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它既能保护投资方的利益,又对融资方起着一定的激励作用。而对赌协议在我国资本市场还没有形成一种完善的制度体系,也没有被经常采用。
近期,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速裁审判庭认真贯彻落实服务高质量发展“两行动、两措施”系列工作方案,承办法官孟娇成功调解一起因对赌协议而引发的纠纷。既通过定分止争保障了当事双方的合法权益,又用公正高效的善意司法激活了营商环境的“一池春水”,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
案情回顾
求发展,企业签下对赌协议
被告关某某、贺某某系某家居与室内设计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股东。2018年5月,原告陕西某投资企业以目标公司的“净利润”作为对赌标的,与关某某、贺某某两个股东签订注资2000万元的《增资协议》。
协议要求,关某某、贺某某承诺目标公司2018年、2019年、2020年净利润达到人民币1000万元、4000万元、6000万元。协议约定,如目标公司上述三年度业绩未完成目标的60%,投资公司有权要求目标公司的现有股东关某某、贺某某受让其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并支付以投资本金为基数计算的年化收益。
对赌失败,股东被诉至法院
2023年8月,原告投资公司将目标公司的股东关某某、贺某某作为被告诉至碑林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股权回购款及自注资之日起至庭审之日止的利息。
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告向其出具豁免函,其现正处于股权回购豁免期间,虽之后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豁免期已届满,但存在欺诈、胁迫的情节,故补充协议应被撤销,豁免期未届满,二被告不应向原告支付股权回购款;同时,被告认为双方股权回购条款的触发条件尚未成就,并申请某基金公司与目标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经过多次庭审,查明审计报告显示,目标公司以上三年净利润未达到约定的60%。综合双方提交证据,可以认定目标公司的股东关某某、贺某某应根据双方约定,以增资金额2000万元受让投资公司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并支付投资回报收益约860万余元。
法官仔细调研精准把脉
案情此时似乎已经十分清晰明了,法官究竟应该“顺水推舟”,直接下达判决书?还是要迎难而上“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孟娇法官给出了自己的回答。她了解到目标公司是一家实力较强的室内设计装饰企业,受疫情影响,其经营状况及业务量存在大幅下跌,但疫情过后,完成了新一轮融资,日常业务也在稳步提升。该案事实清楚,但考虑在受疫情影响大背景下,被投企业的发展一般很难达到投资预期,触发对赌协议惩罚机制的概率必然增大,如果轻易下判,将会给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带来资金困难,也极易触发下一轮投资企业的股权回购。法院在优化营商环境的同时,亦应防止“一案结多案生”,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
办理经过
主动联系,释法明理。孟法官向原告释明,目标公司已完成新一轮融资,其业务也在稳步发展,二被告作为目标公司的大股东,面临近3000万股权回购款可能会直接或间接导致目标公司运转困难,不建议直接采取判决的方式处理;同时告知被告,原、被告签订的对赌协议,如果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应认定有效并应依约履行,现被告未达到利润目标,应直面案件事实,积极协商处理,同样这也是保护公司稳步发展的最佳方案。
积极引导,优先和解。用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力求将司法行为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降至最低。在孟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经过多轮协商在异地线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给予目标公司三年时间以恢复经营,暂不申请股权回购,让免利息后,增资金额2000万元分七年阶梯式偿还,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由此,一起因对赌失败而可能引发的企业经营危机,就这样被巧妙化解了。
典型意义
每家企业都是构成市场的重要元素。理解企业发展的热点、难点、堵点、痛点,用高效公正的善意司法为营商环境松绑解缚,切实解决企业遇到的实际困难,依法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是人民法院司法智慧的体现,也是以务实举措和工作成效在“两行动、两措施”工作中对新时代司法担当的彰显。
编辑:马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