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27 16:13:09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咖啡逐渐成为“打工人”的生活必备单品,面对琳琅满目、品种众多的咖啡品牌,瑞幸作为知名品牌占据了咖啡界的半壁江山。但也有这么一种可能,我们手里端着的“蓝色小鹿”并非瑞幸出品?
在严肃的法庭上,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与被控侵权人之间没有激烈的针锋相对,而是春风满面的握手言和。8月上旬,西安长安区法院综合审判庭收到了一起侵害商标权及著作权纠纷案件,该案历时2个月,最终成功化解当事人之间激烈的矛盾纠纷,促成调解,案结事了,大大缩短了案件的办理周期,也为涉案企业节约了诉讼成本。
案情简介:
原告某知名咖啡(中国)有限公司拥有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和相应宣传图片的著作权,在原告的宣传和维护下,其请求保护商标及品牌已经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受到广大消费者的一致认可和好评。
原告公司在市场调查中发现,原告公司某门店离职店长,在某写字楼区域开设的咖啡店中,使用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且在其美团店铺中使用了原告的美术作品形象,侵害了原告的美术作品著作权。
原告认为,被告店铺经营者为原告的离职员工,理应知晓其所使用标识为原告商标,但被告仍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相关标识,且与原告商标完全相同,具有主观恶意,应当对其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故此,原告诉至长安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在庭前准备阶段,原告方态度坚决,表示被告侵权行为性质恶劣,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起到以案预警,阻遏同类离职员工侵犯公司知识产权的情况再度发生,不愿进行调解。被告也坚称自身并无侵权行为,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被告双方针锋相对,争执不下。经承办法官认真梳理案情,认为在关键案件事实上,双方应该各有所隐瞒。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妥善化解双方矛盾,王维君法官办案团队在开庭之日,提前安排了庭前证据交换和调解谈话环节。
开庭前,法官助理王曼丽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对双方开展庭前谈话。了解到原告方希望以此案作为示范,降低其中层员工离职率。同时,了解到,被告认为自己的行为实际不构成侵权,本次诉讼实际上是“老东家”对其的报复和打压。
根据案件证据和庭前询问掌握的初步案件事实,王维君法官办案团队分别有针对性地对原、被告进行分析释法,打开双方的心结。对于原告,审判人员从被告的被控侵权行为入手,向原告释明被告的被控侵权物品并非其主营消费对象,侵害行为严重性和其他同类案件存在显著区别。对于被告,审判人员向其释法说理,告知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纠纷应当通过适当的法律途径得以解决,同时向其详细分析了其在经营过程中使用带有“老东家”企业知识产权的物品,可能会构成知识产权侵权问题。
通过审判人员的耐心劝解和释法明理,原被告双方理解了调解结案相对于判决结案在降低声誉损失、减少后续诉讼程序引发的诉讼成本等方面具有的优势,愿意在此基础上努力达成调解。在就调解金额、付款方式、未来行为措施等方面依次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当庭达成和解,被告现场履行了部分和解款项。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而加强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调解工作,是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手段,在有效化解知识产权纠纷的同时,有助于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提高社会治理能力。
下一步,长安区法院将更加注重协调各方资源,发挥各方优势,积极推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通过诉前、诉中调解,努力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向社会传递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声音,为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编辑:刘一笑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