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碑林法院 | 依法审判打击监守自盗 带案回访护航企业发展

时间:2023-11-07 10:15:17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28日,被告人王某在担任某护卫公司运钞车押运员期间,受公司指派与驾驶员一同驾驶运钞车,配合银行工作人员执行对ATM机的加钞和维护工作时,趁银行工作人员下车维护ATM机设备、驾驶员在车内休息不备之机,私自将运钞车后车厢门打开,从钞箱内盗走人民币28300元。2023年1月11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将被告人王某抓获。

裁判结果

西安碑林法院刑事审判庭受理该案后,合议庭经评议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又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王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应当是行为人本单位财物。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其他单位财物的,不宜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的,不宜一概认定为“利用职务之便”的情形,应当结合其岗位职责、所在单位规章制度及执行情况,根据其职务是否能实现对涉案款物的合法占有等因素综合认定。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作为押运员,按照规范的操作规程在工作中无法接触到所押运钱款,不可能利用职务之便实现对所押运钱款的占有,案发当日系其他工作人员麻痹大意,违规将钥匙交由被告人王某保管,被告人王某见有机可乘,遂趁人不备秘密将涉案钱款取出并据为己有,符合盗窃罪关于“秘密窃取”的行为构成,该行为系利用工作中的便利所实施的盗窃犯罪;且涉案钱款属于银行所有,并由银行员工持续占有,并非属于被告人王某所工作的护卫公司财物,亦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被告人王某身为企业服务保障人员,利用企业规章制度执行漏洞,盗取服务对象大额现金,造成企业损失,是典型的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犯罪。碑林法院在该案的办理过程中,全面贯彻服务高质量发展“两行动、两措施”精神,第一时间通过调取企业成文规章制度、服务合同并向职工了解制度实际运行情况,明确了该案定性问题;其次考虑到被告人王某监守自盗、侵害企业的犯罪情节,碑林法院紧扣“依法惩治侵企犯罪”原则,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并当庭宣判,实现了案件审判的良好的社会效果;在案件生效后,开辟绿色通道,对未追回的涉案资金第一时间移转执行部门追缴,全力挽回涉案企业损失;根据该案当中暴露出的制度运行问题,带案回访与涉案各单位开展座谈,提出以制度建设堵塞管理漏洞、以教育培训强化法律意识、以科学管理补齐用人短板的司法建议,确保从源头遏制侵害企业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碑林法院深刻认识政法机关服务高质量发展“两行动、两措施”极端重要性,将每一起涉企案件快办精办,以扎实的司法举措服务保障大局,助力经济高质量稳步发展。(宋博、李蒙)


审核:姚启明

编辑:马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