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1-15 15:17:40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刘丝奇 王潇
超市购物员:“先生,您的银行卡余额不足。”
小游爸爸:“怎么回事?天哪!怎么都是给游戏充钱的账单?”
小游爸爸回家问小游后,才知道原来是孩子随便在手机上点了几下,银行卡里的前就充值到了某游戏平台。
日常生活中,许多“熊孩子”会拿家长的手机沉溺于网络游戏,出现了不少青少年为网络游戏或网络直播平台支付较大金额,用于充值、“打赏”而形成的纠纷。这样的情况不是个例。
那么就有人问了,这个钱是否有权追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实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按照上述规定,八周岁以上的孩子游戏充值的,需要经家长同意、追认,充值行为才有效。不满八周岁的孩子进行游戏充值,需要由家长实施,孩子自己充值是无效的,游戏公司也要退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四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四条 “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作出适龄提示,并采取技术措施,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
编辑:郑黎波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