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临潼检察:高空抛物危害大 “头顶”安全靠大家

时间:2023-11-15 15:23:11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刘丝奇 王潇

 

一个拇指大的小石块,在4楼抛下时可能伤人头皮,而在25楼抛下时可能会让路人当场送命;一个4厘米的铁钉在18楼甩下时,可能会造成行人的致命伤害;在重力加速度的作用下,一颗30克的鸡蛋从18楼落下能砸破人的头骨......

案例一:近日,江苏苏州的付先生报警,自己停在小区楼下的汽车被高空抛物砸坏,地上散落着灭火器和水泥石块。经查,楼上居住的张某因生活压抑,想以高空抛物宣泄情绪。张某前后进行了三次高空抛物的行为,前后抛掷了十余只灭火器、水泥块、窨井盖、大理石块等。

案例二:孙某某在其租住的三楼室内饮酒,后因楼下有小孩吵闹,将啤酒从卧室外扔出,将吴某某停放在楼下的轿车前挡风玻璃砸坏。

针对“高空抛物”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1、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高空抛物罪]第二百九十二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法发﹝2019﹞25号)规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2、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物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检察官提醒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认识到高空抛物的危害性及法律责任,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守护头顶上的安全,杜绝高空抛物。公共安全无小事,万不可心存侥幸。


编辑:郑黎波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