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1-15 15:20:07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杨帆
“晚上吃什么?”
“不吃不吃,减肥呢!”
是不是大家的生活中总有一个减肥的他(她)。
但在减肥过程中,运动减肥、节食减肥见效慢,难以坚持,有些人为走捷径,迷上了保健食品减肥。
违法经营者便看中了其中的巨大商机,不惜以身试法,违规制作各种减肥产品,利用网络平台进行销售,从中谋取非法暴利,严重危害了他人身体健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大胖曾是个致力于减肥的减肥爱好者,在减肥的路上渐行渐远,尝遍了各种各样的花式减肥,花了不少钱,结交了不少减肥同盟。为谋取非法利益,大胖从网上购买来源不明的减肥胶囊,根据自己多年减肥经验,将其命为“燃脂炸弹”,通过网上平台订购相应包装,在包装上印制了英语、日语多国语言,虚假宣传。经过组装并加盖虚假生产日期后,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和微店内宣传该胶囊可以快速有效减肥,并以人民币360元/盒、2800元/10盒的价格对外出售。
朋友圈一经发出,大胖的减肥盟友炸了锅,失去理性,迷之信任小胖的大家疯狂购买,仅一年时间,小胖销售该减肥胶囊400盒,从中获利100000余元。
案发后,从公安机关查获大胖尚未销售的减肥胶囊中检出盐酸西布曲明成分,认定为不合格产品,后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大胖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100000元。
检察官释法:大胖明知案涉产品为三无产品,即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以及无生产厂家的产品而进行组装销售,其对案涉产品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主观上有充分的认知,该行为构成了销售伪劣产品罪;同时,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利益,危及不特定消费者身体健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编辑:郑黎波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