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阳法院:特殊的“探望权纠纷”案

时间:2023-11-21 14:19:40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李薇娜

 

近日,驻院特邀调解员蹇秀花主持调解了一起特殊的“探望权纠纷”案。在子女成长过程中父爱和母爱都是不可缺少的,而此案特殊之处在于,该案原告居住在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2007年原告与被告相识相恋后便开始同居生活,2009年6月生育一女,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女儿一岁左右时由于原告在监狱服刑,被告无奈于2011年带着女儿回到陕西老家生活,后被告与一名为人善良朴实的本地男子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丈夫对待女儿视如己出,“父女”关系很好,与被告夫妻感情稳定。原告出狱后经多方打听于2022年与被告方取得联系,并要求与孩子见面,被告不同意让其与孩子联系,认为会影响到被告现在的生活,更影响到孩子的心理健康。原告想见女儿的愿望非常迫切,但双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故通过网上立案诉至本院。

驻院特邀调解员蹇秀花考虑到探望权的特殊性,为方便当事人调解矛盾纠纷,故安排双方进行异地远程视频在线调解,原告方及其委托代理人在云南远程视频,被告和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其丈夫)在陕西视频。调解刚开始双方争议较大,争吵不休,互不让步,被告方向原告提出2011年至今的抚育费的要求,原告方提出每周与孩子通电话、视频,每年寒暑假将孩子接回云南。驻院特邀调解员蹇秀花面对双方较大的争议,心理也产生了很大的压力,但想到此案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还是决定继续做双方的工作。原、被告双方作为孩子的生父母,无论他们之间矛盾纠纷如何,不能将孩子的身心健康作为代价。于是驻院特邀调解员蹇秀花结合他们的特殊情况,决定首先给原告方做工作,毕竟女儿从小与被告在一起生活至今,继父对她们母女二人非常关爱,女儿也视继父如生父。女儿现在已满十四周岁,就读初中三年级,正是学习压力大,生理、心理变化期间,女儿现在是否愿意与原告通话、视频还不确定,这也需要一个适应过程。希望原告和代理人站在女儿的角度再想想。接着给被告方做工作,起初被告情绪非常激动,哭诉着当年一个人带着女儿的艰辛,为让其稳定情绪,特邀调解员蹇秀花说到:“无论你们大人之间怎样,女儿始终都是你们双方共同的孩子,不能因个人意愿来干涉法律赋予原告与女儿之间的探望权利,探望权包含看望、相处、沟通、交流。假如你换位思考一下,如果你是原告呢?”被告沉思不语。特邀调解员蹇秀花接着说:“如今女儿被你们教育的非常好,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还是回去多给女儿做心理疏导,慢慢地让女儿接受本属于她的父爱。”

最终,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每周末进行通话,原告在寒暑假不影响女儿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来陕西看望女儿,被告丈夫承诺会协助妥善处理原告行使探望的权利。

这起纠纷案虽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但特邀调解员蹇秀花却认为还没有结束,因为她担心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双方有可能再产生误会,导致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那样将会给孩子带来更为严重的心理负担和精神压力。因此特邀调解员蹇秀花决定为原告能实现其探望女儿的权利,也为避免双方再因探望女儿发生纠纷,决定在他们中间进行“跟踪式”协调服务一直到孩子成年。原告方和被告方都对特邀调解员蹇秀花的热情、细致、周到的调解工作予以高度评价,最终原告方申请撤回诉讼。

此案就是特邀调解员对案件认真负责的一个具体体现,更是热心细致调解案件的缩影。调解工作不是简单的当个“和事佬”,而是要用心、用法、用理、用情去彻底的化解矛盾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编辑:翟力强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