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固法院 | 网贷须量力而行 公民当守法诚信

时间:2023-11-21 14:21:58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陈德强、杨星

近日,城固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均判决由借款人偿还贷款人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

李某、何某、周某等人自2019年起通过网络平台同山西某金融机构签订《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分别贷款8400元至51500元不等,约定月利率1.1203%至3%不等,分12期等额本息偿还,同时约定了逾期罚息和违约金。李某等人在偿还了二、三期后便未再偿还,或者电话失联,或者与贷款人不能达成协议,该金融机构遂诉至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金融机构与李某等人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合法有效,贷款发放后,李某等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已构成违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意见》第2条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遂判决李某等人偿还金融机构剩余贷款本金并支付年利率24%的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在借贷中约定的利息或逾期利息,人民法院支持的最高利率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以内。但该上述《规定》第一条指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公民在日常生活中,都应当尊法守法、诚实信用。网贷和线下借款一样,应当根据自己的生产生活需求和实际偿还能力,合理理性借款。一旦与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且收到款项后,便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而不能心存侥幸,玩失踪,或者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法律底线不可触碰,诚信做人做事方能成就终身。


审核:姚启明

编辑:翟力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