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1-22 15:31:34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为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悬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韩少杰(41102419820115xxxx)进行全社会公告悬赏。
执行案号:(2021)陕0111执13705号
被申请人:韩少杰,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陵县彭店乡孟庙村一组。
需履行债务金额:4045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
悬赏比例:执行到位金额20%
悬赏期限:自刊登之日起长期有效
举报电话:029-83593125 联系人:王法官
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受理社会公众对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及线索举报。凡向本院提供有效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经查询切实有效并协助执行到位的,申请人将给与上述公告载明的悬赏金作为奖励。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有联名方共同获得、自由分配。
以下人员不符合悬赏举报人的资格:
1、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被执行人;
2、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近亲属、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线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3、依照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人员。
本公告发布后,若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全部义务,本悬赏公告自动失效。
根据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本院暂不接受财产所在地为中高风险地区的线索举报。
本院承诺对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举报人信息进行严格保密。
本悬赏公告,解释权归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