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法院:社区是否有义务配合法院调查取证

时间:2023-11-22 15:32:00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张茜瑜、何冰

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及时有效地送达,能够维护法律权威、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在当前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背景下,送达难是审判业务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新时代社会发展日新月异,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方式的变革,人口流动逐渐频繁化、快速化,社区作为基层治理的核心载体,当面对法院因送达等问题进行调查时,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在富平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承办法官向被告王某某电话通知其应诉事宜,法官向其电子送达+邮寄送达,王某某均拒接+拒收,后承办法官多次电话联系,均无人接听。承办法官到当地派出所调取了其户籍资料,在户籍所在地管辖社区走访了解到,该地址现已拆迁,但王某某户籍并未迁走,因此对其现住址和联系方式均无法查实。

 

“我们在执行公务,请配合法院开展调查工作。”法院干警携带执法记录仪,向社区工作人员说明来意,并出示证件后,社区委员配合法院查询信息,但不予出具书面证明,并提出疑问:“社区是否有义务配合法院工作?”

【法官说法】社区作为基层治理的最小单位,对辖区人员最为了解和熟悉,当人民法院因公务需要向社区调查取证时,社区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主动配合协助法院履行职务,不得拒绝,更不得妨碍阻挠。切勿因不知法懂法或一时冲动,挑战司法权威,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在前文所述案例中,经法院干警释法析理,社区委员积极主动走访调查后,向法院出具了书面证明,展现出新时代社区工作者的担当。

【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编辑:郑黎波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