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1-22 18:41:36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张夏兰
王某在利益的驱动下,参与了某案件中的“跑分”。之后王某在银行卡内有发现有巨额涉案资金未转走,并且在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其银行卡内资金被风控无法取出的情况下,明知卡内资金为涉案赃款,仍通过挂失等手段将卡内资金全部取出供自己消费,王某的行为不仅构成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其将卡内资金取出的行为也构成盗窃罪,最终王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处罚。
检察官释法:
什么是“跑分”?就是通过银行卡或其他方式,为网络赌博、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非法资金转移的渠道,违法犯罪的嫌疑人会专门搭建平台,通过“跑分”将赃款分流洗白,并将这些非法资金流向境外,增加公安机关追查资金流向的难度。
被电信诈骗的钱能不能取?不能!这种半路截胡的方式也会构成犯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介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编辑:刘一笑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