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乡县法院 | 协助执行是义务 拒不配合受制裁

时间:2023-12-20 10:03:01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近日,西乡县人民法院依法处置了一起协助执行义务人拒不配合执行工作行为。对协助执行义务人、县内B建筑公司职工杨某依法处以罚款5000元。

该案源于四起劳务合同纠纷案,被执行人李某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始终不予履行。案件执行涉及民生,关乎劳务人员切身利益。执行干警深挖细查李某财产线索,查实李某在B建筑公司尚有一笔到期工程质量保证金42万元未领取,随即依法对该笔款项采取扣留、冻结措施,并向协助执行义务人B建筑公司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协助执行义务。

2023年12月13日,西乡法院执行干警前往B建筑公司送达执行法律文书,在表明身份和来意后,该司办公室工作人员杨某拒绝签收法律文书,态度蛮横拒不配合,并将留置送达在其办公桌上的法律文书抛扔在地。随后,公司法定代表人到达现场后仍不配合,其他公司员工亦对执行干警进行围堵,诋毁、讽刺执行干警半小时余。

接报后,西乡法院随即增援,依法将杨某及一名妨碍执行公务的B公司员工拘传至人民法院。经合议庭合议并报告院领导,决定对杨某恶意抛扔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妨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损害法律尊严和权威的违法行为依法处以司法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0元。面对司法强制措施的威慑和现场执行干警的释法明理,三人认识到自身错误行为,并作出书面检讨。鉴于三人认错悔过,人民法院决定对杨某的司法拘留措施暂缓执行,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另一名公司员工依法予以训诫,三人均因自己的鲁莽行为而受到法律制裁。

【法官提醒】法律尊严不容挑战,司法权威不可亵渎。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是体现司法权威和尊严的载体,任何人不能随意丢弃、毁损;协助执行义务人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亦属于违法行为,需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任何无视法律尊严、挑衅司法权威的行为,必然受到法律制裁。(杨超)


审核:姚启明

编辑:翟力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