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20 10:06:38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近日,西安临潼法院新丰法庭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时,首次向当事人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及时督促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引导其正确实施家庭教育,关注孩子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案情回顾
2010 年,原告李某琴与被告陈某鹏打工相识,同年6月4日生育一子,同年7月14 日在陇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过程
审理中,承办法官韩晶晶发现原告李某琴在儿子4岁时离家出走,至今已有十年之久,被告陈某鹏常年在外打工,极少回家,儿子一直跟随祖父母生活。
原、被告在孩子成长教育中,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忽视被监护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影响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发展。
承办法官秉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与原、被告双方进行耐心细致交谈,并向双方释明《家庭教育促进法》,告知双方婚姻关系虽然可以终止,但是对子女的关心、教育不应停止,双方应共同承担起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
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后,承办法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向原、被告双方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双方均深刻认识到自己对孩子没有尽到作为父母的责任与义务,并表示今后会关注孩子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时刻关注进入青春期孩子的心理发展变化,与孩子多沟通、多交流,形成良好的亲子关系。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是家庭教育的第一责任人。婚姻破裂后,双方对因婚姻产生的亲子关系缺乏责任主体意识,导致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等现象频发,《家庭教育指导令》是人民法院参与家庭教育治理、改善未成年人家庭生活环境的重要方式。
下一步,临潼法院将继续延伸司法职能,关注未成年人成长,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参与、配合、支持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根据情况和需要,依法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以司法实践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杨慧慧)
审核:姚启明
编辑:郑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