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21 17:27:38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左春
近日,西安临潼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仝某驾驶两轮摩托车与郭某驾驶的轮式联合收割机相撞,致仝某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郭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仝某负次要责任。
审理中,承办法官左春发现被告郭某未给涉案联合收割机购买交强险。庭审中,郭某辩称涉案车辆不属于机动车,不需购买交强险,且某保险公司亦以此为由拒绝为其农机承保交强险,故其仅购买了第三者责任保险。
为进一步查明案情,速裁庭王娜庭长、左春法官前往区农机机械管理站,就农机如何购买保险向该单位进行咨询。
“在该起交通事故案件中,联合收割机因机械设计、外形等特点,上路时危害性大,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群众重大人身、财产危害。针对联合收割机交强险投保情况,若通过运输机组运输,则无需投保交强险;若需上路行驶,则交强险应保尽保,以保障自身及他人人身财产权利。”
该站负责人向法官详细介绍了联合收割机登记、投保等程序,并称实践中因各种因素确实存在部分保险公司拒绝承保联合收割机交强险情形,同时表示,今后将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加强法律宣传,引导当事人积极投保交强险。
因该联合收割机未投保交强险,最后法院判决:郭某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仝某各项损失20万元,某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仝某各项损失28余万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下一步,临潼法院将走进田间地头,针对农机购买保险情况开展法律引导宣传,使农机安全上路,让劳动者安心经营,全面防范农机交通事故及其衍生诉讼案件。
编辑:刘一笑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