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南检察|浅析虚假征信类电信网络诈骗的特点与对策

时间:2023-12-21 17:40:54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王婷

 

随着网络技术与金融业务的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电信运营商和金融机构的监管漏洞,借用“征信修复”“征信洗白”等名义招摇撞骗,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在此类虚假征信类案件中,诈骗分子往往冒充互联网金融平台客服,谎称因国家出台征信政策,要求受害人关闭在平台上申请的金融业务、调低贷款利率、注销之前以学生身份在平台上申请的校园贷或者更改平台身份认证信息等,否则就会影响征信记录。诈骗分子借此诱导受害人下载在线会议软件并屏幕共享,通过分饰多角等方式实施诈骗,逐步诱骗被害人将其自有资金或在网络平台上申请的贷款转入由诈骗分子控制的指定账户。

一、虚假征信类诈骗犯罪的典型案例

(一)诈骗手段一:更改平台认证信息

2022年4月份,王女士接到一个186开头的陌生电话,诈骗分子自称是某平台客服,告知王女士在平台内的身份认证信息还是学生,需要将其认证信息的学生状态更改为社会人员状态,否则会影响个人征信。按照诈骗分子的要求,王女士下载了视频会议软件,通过会议内语音电话教王女士操作,诈骗分子告诉王女士要先把指定平台内的贷款额度提现出来后转帐到对方提供的一个安全账户,等到所有的步骤都完成后,王女士的平台认证信息就会变更,所有的钱也都会返还到贷款平台内。王女士按照诈骗分子的要求,先后向指定账户转帐8万余元人民币。

(二)诈骗手段二:降低贷款额度

2023年7月,李女士接到一个冒充某金融平台客服的电话,诈骗分子称李女士在该平台上开通高额高息贷款,如不关闭的话要支付高额的贷款利息,并且影响征信。按诈骗分子的要求,李女士下载视频会议软件并打开屏幕共享功能,然后诈骗分子让李女士搜索其提供的网页,进入网页后看到该金融平台在线客服页面,并看到自己在该平台上的不良记录以及其名下所有银行卡关联的高额借贷呈开通状态。诈骗分子称因额度过高,银保监会怀疑用于非法用途,需通过向平台借款的方式,把额度全部清零,并将借款转入银保监会账户,以证实资金的合法性,待额度清零后,钱款会自动归还到李女士转款的银行账户。李女士信以为真,借贷后向诈骗分子提供的所谓“安全账户”转入人民币34万余元。直到其老公发现李女士还在按照对方的提示进行操作后,告知其被电信诈骗了,二人前往当地公安机关报警。

(三)诈骗手段三:消除不良贷款记录

2023年7月,朱女士接到一名陌生男子来电,该名男子自称是中国人民银行的客服,称朱女士征信有不良的贷款记录,需要及时清除记录,如果不处理将会影响征信,造成严重的后果,朱女士信以为真。诈骗分子让朱女士下载视频会议软件并进行屏幕共享功能,这时对方口述并发来网站链接让朱女士登录联系客服进行办理,朱女士点击客服咨询通道,客服随即发来了虚假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上面显示朱女士有多笔贷款记录,并告诉朱女士必须将各个网贷平台的借款额度清零,将借款转入客服提供的专用银行账户查验资金能力,才能修复征信。朱女士先后借款并向诈骗分子指定的账户转帐人民币2万余元,直至发现被骗。

(四)诈骗手段四:注销贷款账户

2023年6月,汪先生接到一个固定电话,诈骗分子自称是某电商平台客服,称汪先生在其平台上开通了借贷功能,由于借贷产品年利率过高,已经被银保监会要求下架整改,需要汪先生注销该借贷账户,否则将影响个人征信。诈骗分子添加了汪先生的QQ号,并向汪先生发送了伪造的银保监会红头通知。汪先生信以为真,按照诈骗分子的要求,下载了视频会议软件,与所谓的风控部门客服联系。诈骗分子称汪先生征信过低,需要消除多家网贷公司贷款记录,否则无法注销在该平台上的借贷账户。随后,诈骗分子通过共享屏幕,诱导汪先生先后从多家借贷平台中贷款人民币14万余元,并通过虚拟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委员会网站向汪先生提供了三个假的监管银行账户,让汪先生将贷款金额分别转入这三个假监管银行账户。

(五)诈骗手段五:扣除违约金、利息费

2023年7月,陈女士接到手机上FaceTime的视频电话,诈骗分子自称某金融平台客服,称陈女士在其平台有一笔20万的借款额度,因长期未使用,将扣除3000元的违约金,并影响征信。诈骗分子称可以帮助其注销,让陈女士下载视频会议软件,并开启远程控制功能。诈骗分子远程操作陈女士的手机,谎称帮陈女士清空借款额度,实际上是在该金融平台上借款,并直接提现至指定账户,陈女士先后被骗取人民币15万余元。

二、虚假征信类诈骗犯罪的特点

(一)作案手法升级,诈骗精准化

与传统的交友型、刷单返利型和虚假投资理财型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相比,虚假征信类诈骗犯罪在作案手法上有所升级,根据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的虚假征信类诈骗典型案例,常见的诈骗手段有更改平台认证信息、降低贷款额度、消除不良记录、注销借贷账户以及扣除违约金、利息费等。犯罪分子在引导被害人办理“征信修复”的过程中,要求被害人提供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等个人敏感信息,并通过泄露、买卖个人信息从中获利,甚至利用这些信息冒名网贷,骗取高额贷款利息,严重危害被害人人身及财产安全。犯罪分子根据被害人的收入、职业和需求等特点进行分析,目标群体更具针对性和指向性,诈骗成功率更高。

(二)犯罪手段隐蔽,调查取证难

虚假征信类诈骗犯罪分子抓住被害人的避害心理,刻意制造紧张气氛,利用被害人对个人征信的重视以及缺乏处理征信记录的经验,以帮助被害人消除不良信用记录为由,引诱被害人进入诈骗圈套。这种作案手段极为隐蔽,犯罪分子利用被害人与其在国家征信体系及相关法律规定上的信息差进行诈骗,一般群众难以甄别。同时,犯罪分子往往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通常使用未实名登记的手机卡、利用他人身份证开户的银行卡,或者通过境外虚拟网站进行诈骗,整个犯罪过程不留任何有关个人信息的痕迹,被害人也无法指证或指认。

(三)犯罪行为链条化,诈骗组织层级化

虚假征信类诈骗犯罪是一种复合式犯罪,上下游与中游诈骗行为各自独立运作,但黑灰产业链环环相扣,以流水作业形式步步推进。上游主要为虚假征信类诈骗犯罪进行准备。为精准对接用户需求,犯罪分子对非法获取的公民信息进行违法处理和加工,经过特殊渠道提供给诈骗团伙赚取利益。中游整合话术,利用金融行业和征信体系的监管漏洞,有针对性地进行诈骗。下游通过买卡、取钱、洗钱等,将赃款通过相关账户进行转移。犯罪分子利用网络转帐功能将涉案资金转入不同的银行卡账户,再安排身处各地的犯罪同伙在不同地点提款。

三、虚假征信类诈骗犯罪高发的原因

(一)良好的个人征信是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重要依据,一些人在名下有不良征信记录后都想尽快予以消除,不少诈骗分子利用这一点来设计骗局。诈骗分子会着重强调征信的重要性,受害者原本无所谓的态度会在“影响孩子上学”“影响自己买房购车”等骗子的话术中逐渐动摇,最后一步步迈入骗子的陷阱。

(二)部分人对我国金融政策和征信制度缺乏了解,给了诈骗分子实施诈骗的机会。个人征信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统一管理,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删除修改,且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不会以短信、电话或邮件的方式向大众告知涉及贷款、金钱或者其被纳入黑名单的信息。

(三)诈骗手段较为多样化,特别是一些诈骗分子通过不法渠道获得了受害人的个人借贷信息,这使得所设骗局更容易获得受害人的信任。电信网络诈骗的背后往往伴随着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诈骗分子通过非法获取的公民信息为其诈骗提供便利,诱使被害人对其所言信以为真,进而更容易达成诈骗目的。

四、虚假征信类诈骗犯罪的治理对策

(一)完善反诈立法,强化法律保障。针对我国反诈立法多而散的情况,立法机关应当梳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相关的立法规定,对当前存在争议、对责任分配产生影响的重要概念进行明确,并通过司法解释等统一表述,进一步强化法律支撑。检察机关应当在客观事实的指引下,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实行犯为坐标,或是逆向溯源,或是循线推进,查清整个犯罪链条的“来龙去脉”,确保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打深打透”。审查重点包括:一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来源。公民个人信息不仅包括传统的电话号码,还包括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网络通信账户等。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涉及公民个人信息时,应当同步追溯信息来源,查明是否存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二是技术设备或服务的来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与反诈技术对抗处于胶着状态,诈骗分子将作案工具从传统的“伪基站”群发短信,转变为使用“猫池”(Modem pool)、GOIP、多卡宝、改号软件、专用网站、App等,技术手段不断升级。案件办理过程中,要同步审查相关技术设备或服务的来源,是否涉及“黑灰产”犯罪。三是支付账户的来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分工日益细化,催生了为诈骗分子提供银行账户、网络支付账户并从中获利的产业链条,包括买卖企业“八件套”(对公银行卡、U盾、法人身份证、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公章、法人私章、对公开户许可证)、个人“四件套”(手机卡、银行卡、U盾、身份资料)等。要同步审查涉案支付账户的开设、流转、使用情况,包括是本人实名开设还是冒用他人身份办理,判断是否存在相关犯罪。四是涉案资金的流向。随着国家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力度不断加大,诈骗团伙向境外转移并将诈骗环节和转账环节进行分离,衍生出专门拆分、转移资金的“水房”和专门负责取款的“车手”,甚至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转移赃款。应当同步审查涉案资金的流向,追查是否存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犯罪,及时开展追赃挽损工作。在准确认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基础上,为实行犯提供作案工具、技术支持等帮助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由此形成多层级犯罪链条的,可以将上下游关联犯罪一并纳入其中,实行一体管辖。与此同时,要注重“四大检察”协同发力。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一场全民斗争,需要公安司法机关、金融、通信、互联网等行业主管部门、金融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共同打击防范。检察人员不能将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视为单纯的刑事司法问题,而是要发挥“四大检察”的相互贯通性,不断丰富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工具箱”,形成法律监督合力,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不断提升。

(二)促进源头治理,提升社会公众防骗意识。反电信网络诈骗强调“防范为先”的立法理念,对于虚假征信类诈骗犯罪,光靠事后打击无法遏制犯罪上升的势头。源头治理需要社会各界通力合作、共治共管。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网络、通信、金融安全等与国民生活紧密相关的生活事务的管理。立法部门应从法律层面加强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研究,准确把握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原则和特点,健全相关法规,为打击犯罪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以有力震慑犯罪分子。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全面构建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加快实施行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网络关键设备安全检测、重要数据保护等重大制度,提升网络数据安全监管能力,保证电信网络持续安全稳定运行。同时,需要进一步扩展“国家反诈中心APP”涉诈预警劝阻系统功能,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持续提升预警检测发现能力,精准发现潜在受害群众并及时预警,阻断犯罪分子对被害人的单向信息灌输,通过警方提醒等第三方干预降低被害性。公安机关应当在精准预警的基础上,根据被害人受骗的危急程度采取自动短信、电话劝阻或由辖区内民警一对一上门劝阻等方案。各相关单位可以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尤其是网络、金融安全和防诈方面的宣传教育,让反诈宣传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学校、进企业,构建全方位、广覆盖的反诈宣传体系。特别是针对在校学生和老年人等易受骗的人群开展重点宣传、精准宣传,切实增强人民群众防范各类新型电信网络诈骗的意识和能力。

(三)压实主体职责,规范市场行为

对虚假征信类诈骗在内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治理更加需要重视犯罪预防,强化有关市场主体的治理责任和义务。在完善平台内部运行模式的基础上,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外部监督体系,“内力”和“外力”相结合,有效预防和控制利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实施的犯罪行为。尤其是对前端涉个人信息犯罪的惩治,应重点打击批量提供个人信息的行为。互联网企业依靠大数据分析就能掌握个人信息,对互联网市场稳定及用户数据安全具有支配力,因此也需要承担包括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体系,定期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以及接受社会监督等。金融结构也要常态化、全方位排查和清理有涉案风险的银行卡,完善行业黑名单制度,分级分类采取限制业务、关停注销等管控措施,降低涉诈风险。电信运营商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加强手机号码开户核查工作,提升涉诈号码的发现分析、预警提醒、拦截处理能力,不断更新升级全网拦截系统,斩断犯罪分子窃取客户信息的渠道,及时堵塞技术漏洞。

在虚假征信电信网络诈骗的治理上,只有“文招”与“武招”相结合,形成多样化、立体化的打击治理局面,才能对不法分子形成有力震慑,并让公众远离诈骗陷阱,取得更好的治理效果。


编辑:刘一笑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