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25 17:38:01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石校飞
股东知情权纠纷,是指股东因其知情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纠纷。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材料进而了解公司经营运行情况的权利。作为公司股东尤其小股东,其知情权、管理权、决策权都应得到法律的保护。为推动“两行动,两措施”工作走深走实,依法维护股东合法权益,近期,西安未央法院民二庭审理了一起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
被告某经纪公司成立于2021年2月,注册资本1000万元,工商登记显示原告及案外人某管理公司均系公司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51%、49%。原告称其已实缴出资510万元,持有被告51%股权,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被告出现拖欠佣金、员工工资等情况,其作为股东多次要求被告提供公司财务报告及财务账簿供其查阅,但被告均未提供,遂诉至法院。
被告某经纪公司认为,原告未依约履行出资义务,经其催促仍未履行,其已召开股东会,决议解除了原告股东资格,且原告申请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存在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故拒绝其查阅申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本案中,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原告系被告某经纪公司的登记股东,基于工商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再加之其向法庭提供了其与初始股东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故原告应当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被告某经纪公司虽认为原告申请查阅会计账簿等存在不正当目的并损害公司利益,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某经纪公司在其办公场所提供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及委托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查阅、复制,提供其公司会计账簿供原告及委托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查阅。宣判后,被告某经纪公司提出上诉,西安中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在内的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的相关资料,获知公司经营状况、重大决策、财务信息等重要信息的基础性权利,同时,为防止恶意干扰公司经营的行为,股东应向公司说明查阅会计账簿的正当目的。另一方面,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时存在一定的边界和限制,当公司认为股东行使对会计账簿的知情权存在不正当目的时,可以拒绝股东进行查阅,但公司主张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存在不正当目的时,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编辑:刘一笑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