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丨应聘登记表可以代替劳动合同吗?

时间:2023-12-29 20:14:06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李某:“我在你们公司上班都快一年了,你们一直没有和我签合同,现在就应该支付我双倍工资!”

A公司:“不对呀,你当初填写了应聘人员登记表,这个就相当于我们公司的劳动合同……”

李某入职A公司时填写了应聘登记表,该应聘登记表能否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A公司是否需要向李某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案情回顾

2022年4月,李某入职A公司,入职时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一份,该表记载了李某个人基本情况及应聘职位、应聘部门、期望薪资。在部门主管意见栏中记载了李某试用期工资、期限,转正后交社保,满一年后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等内容,A公司部门主管及实际控制人在该栏签名。

2022年9月,李某填写员工转正申请表,A公司部门主管及总经理均签名并注明同意,但此后双方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3年6月,李某经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承办法官彭丹丹经审理查明,在李某入职时填写的应聘登记表中,A公司虽然在部门主管意见栏中填写了试用期工资4000元/月,试用期六个月,试用合格后转正交社保,满一年后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但并未载明李某同意部门主管意见栏内的内容,不能认定李某与A公司达成一致意见。且该表中缺少工作岗位、转正后劳动报酬等内容,不能据此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故法院判决支持李某的诉请,判决A公司支付李某双倍工资3万余元。A公司不满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经西安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法律没有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劳动合同”的名称,也没有规定劳动合同必须采取特定的形式。但是法律以例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基本条款。因此,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书面文件是否为劳动合同,主要需审查该书面文件的内容是否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基本内容。尤其要审查是否具有劳动者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条件等与劳动者基本劳动权利密切相关的内容。应聘登记表、聘用通知书、员工登记表等若无劳动合同相关要件,则不能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来源:西安鄠邑法院

编辑:刘一笑

审核:姚启明

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