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2-06 19:31:10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杨芳娟、邓强
陕西是中华民族和华夏文化的重要发祥地之一,文物遗存丰富。1月31日上午,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盗窃文物案。
被告人黄某伙同他人(系未成年人,另案处理)购买撬棍、绳子等工具前往汉中市南郑区某镇一房屋,盗窃该木屋上悬挂的匾额卖钱。黄某等人用撬棍等工具将木匾拆下,后用电动车将木匾运走藏匿。案发后,经陕西省文物鉴定研究中心鉴定,涉案木质匾额属清朝道光年间,系一般文物。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一般文物,属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遂依法作出判决。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盗窃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什么是文物?文物是人类在社会活动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物和遗迹。它是人类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任何破坏文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爱护文物、保护文物是每个公民的责任,日常生活中,大家要提高文化保护意识,加强文物的看护,如发现有人偷盗或损坏文物,要及时报警。
编辑:翟力强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