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2-21 16:26:59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许永强
2月19日,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在诉前调解阶段,化解了一起追索劳动报酬案件,调解中债务人要求使用消费券代偿部分工资,在经过承办法官的释法明理后,债务人主动放弃消费券代偿方案,并现场支付工资6500元。
被告是一家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原告于2022年7月经工友介绍前往被告公司所在农场工作,断断续续干到年底,经过双方结算,共计产生工资6500元。2023年4月,原告索要工资时,被告负责人表示用消费券代偿部分工资,剩余工资一次付清,原告拒绝后,被告公司负责人便拒不接听电话,并坚持自己的解决方案。无奈之下,原告便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和被告公司负责人核实了案件的基本情况。被告表示拖欠工资属实,因为公司业务难做,使用消费券代偿也是迫不得已。承办法官当即表示,案件调解处理省时省力,还能最大限度降低对公司的负面影响,尤其是征信,而消费券代偿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条件之下,强制使用消费券代偿工资侵害了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是违法行为。最终经过承办法官的积极调解,被告公司表示愿意现场给付工资,降低对公司的不利影响。目前该案原告已经收到工资,并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关联法条: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五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编辑:刘一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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