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莲湖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被《陕西日报》专题报道

时间:2024-02-29 14:58:11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2月28日,陕西日报以《购车签订的保价协议,保了个“寂寞”?》为题,对莲湖法院审理的一起民事案件进行了报道。

全文如下:

眼下,汽车销售市场竞争激烈,很多品牌纷纷降价,甚至出现同一款汽车一时一价。于是,有很多消费者怕买贵吃亏,选择观望。对此,一些商家为了促成交易,便推出“保价”政策,与消费者签订保价协议,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如果消费者购买车辆降价,就给予相应的补偿。

那么,这颗“定心丸”管用吗?如果购买的车辆出现降价,商家推诿拒绝补差价,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2022年12月底,西安市民刘先生前往市区一家4S店购买家用轿车。销售人员称给刘先生的价格为同期最低价,并承诺如果半年内卖给其他客户的价格低于该价格,就将差额部分全部返还给刘先生,双方当场签订了保价协议。之后,刘先生支付购车款后提走了车辆。

2023年5月初,刘先生通过网络了解到该款车型销售价格下调,而且降幅很大,遂向销售人员求证,随后又通过生产厂家官方网站查询,确认降价属实。于是,刘先生便要求4S店履行保价协议,退还车辆降价差额。但是,4S店迟迟不予解决。多次联系无果后,刘先生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4S店将降价差额11950元退还给自己。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车主刘先生与4S店经协商后签订的保价协议,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保价协议承诺的内容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且依据相关证据,能够认定同款车型在保价期限内存在降价的事实。因此,对刘先生要求4S店退还降价差额的诉求,依法予以支持,判决4S店向刘先生退还销售差价11950元。

4S店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人民法院针对这起案件的判决旨在保护‘契约精神’,维护诚实信用原则。”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庙后街人民法庭负责人赵海涛说,诚实信用作为我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整部法典。民法典第七条明文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在合同编中再次强调“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以此为诚信社会建设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赵海涛法官分析,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具体来说,只要合同的签订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影响国家安全、违背社会公共秩序、背离善良风俗的情况,该合同就具有法律约束力,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障。这也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案例中,消费者与4S店在买卖车辆的过程中,经过协商签订了保价协议,4S店承诺如果在半年内出售给其他客户的价格低于双方的交易价格,则将差额部分退还给车主。事后,同款车辆在保价期限内进行降价促销,消费者主张4S店退还差额部分,符合保价协议的约定。因此,4S店应当履行其在保价协议中的承诺,向消费者退还差价部分。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信用经济,合同制度是维护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赵海涛法官指出,无论是商家,还是消费者,都要树立和维护契约精神,一旦达成有效协议,就要恪守诚信公平的交易原则,主动及时地履行相应义务,共同维护和谐稳定的市场环境。


编辑:刘一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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