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3-04 17:05:25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车俊宝
叮铃铃~叮铃铃~……2024年1月的一个清晨,执行法官刚走进办公室,清脆的电话铃声便响起了。
法官:
“喂,你好,周至法院执行局,请问你有什么事?”
当事人:
“法官,你好,我是四川某建筑公司,我们愿意主动履行应尽义务,积极与申请执行人和解,能不能尽快对公司股东银行账号进行解封?”被执行人着急的说道。
究竟是怎么一回事?是什么让原本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公司突然愿意主动履行,我们一起来看~
2022年西安某园林公司与四川某建筑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由被告四川某建筑公司向原告西安某园林公司偿还应付货款。因四川某建筑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西安某园林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四川某建筑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暂时终结了首次执行程序,但执行法官并没有停止对案件财产线索的调查。终于,执行法官发现被执行人四川某建筑公司的工商档案显示其公司5名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便立即告知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5名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其未缴纳出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并于2023年12月9日做出了追加5名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裁定。
2024年1月西安某园林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法院迅速受理,于是便出现了文章开头那一幕。被执行人四川某建筑公司称:追加股东个人为被执行人后,法院冻结股东的银行账户,严重影响了股东个人日常生活,所以想主动和解并积极履行。法院立即联系申请执行人,并积极促成双方和解。2024年2月27日被执行人四川某建筑公司与西安某园林公司签订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48万余元案件款,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越来越多,某些有限责任公司意图“金蝉脱壳”规避执行,殊不知若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便可通过另诉方式追加第三人,刺破公司面纱,不仅能够执行有限责任公司财产,还能在股东尚未缴纳出资范围内执行其股东。周至法院将始终聚焦群众关切的急难愁盼,以永远在路上的执着全力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筑牢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守住司法公信力的“最后一道关口”。
法条直通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被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人为被告。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被申请人为被告。
编辑:刘一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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