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未央法院审理辖区首例变造身份证件、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案

时间:2024-03-07 14:44:41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吕亚霖

 

近日,西安未央法院审结辖区首例变造身份证件、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案。被告人高某犯变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四千元;被告人刘某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案情简介】

被告人刘某原系某电商平台公司员工。2022年7月,被告人刘某通过某电商平台线上商家电话联系到被告人高某,向高某介绍其可以做某电商平台认证并修改某电商平台线上门店电话。被告人高某遂陆续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刘某发送自己通过P图技术修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照片及线上KTV商铺相关材料,并让刘某将商铺联系电话修改为自己的电话号码,通过该方式帮约定的KTV引流以赚取提成。被告人刘某使用其女友的某电商平台代理商的账号进行资料上传认证及联系方式修改等操作,在此过程中,其收到弹窗警告居民身份证信息与实际不符的情况下,仍利用某电商平台审核漏洞继续上传认证。经查,被告人刘某共计上传52张变造居民身份照片,并获利15340元;被告人高某获利8000元。

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变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变造身份证件罪;被告人刘某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变造的居民身份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鉴于二被告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判决现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件、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依法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官寄语】

未央法官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社会保障卡等证件都是公民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用于证明自己身份,正常行使权利的重要证件,具有唯一不可替代性,也是社会公共信用的象征。居民身份证件只能由公安机关等部门进行签发,不管是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的行为,还是在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线上或者线下活动中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的行为,都严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和国家管理秩序,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编辑:刘一笑

责编:郑黎波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