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3-14 14:16:27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从剑拔弩张到握手言和,办案法官换位思考、积极促调,巧妙化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场履行义务。
案情回顾
2023年11月4日17时许,被告一齐某某驾驶被告二薛某某名下轿车,沿108国道自西向东行驶至新丰严上村段右转时,与原告曹某某驾驶的沿108国道由东向西直行至此的轿车发生碰撞,致使两车受损,齐某某逃离现场。
后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齐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曹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车辆修理费、事故施救费、误工费、修理期间原告租赁其他车辆的租赁费、交通费等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法官调解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纠纷只涉及车辆剐蹭,并无人身损害,事发当时因双方情绪激动,言语过激,导致未达成一致赔偿意见诉至法院。同时,经承办法官了解,原告曹某某在外地工作,若能通过庭前调解一次性化解纠纷更能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承办法官进一步了解到被告因存在肇事逃逸情节被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先与被告沟通,指明其行为的违法性,劝说其不要意气用事,应积极承担责任,弥补过错。
“肇事逃逸无论对你自己还是对原告来说,都是极不负责任的行为,好在事故并不严重,还有机会可以补救……”
听着办案法官耐心细致的分析和劝解,被告最终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杨法官,不是我们不讲道理,是对方说话实在太难听!”
“咱都是讲道理的人,可能沟通的时候方式不太恰当,激化了矛盾。不过现在被告已经认识到自己的侵权行为给你造成了损失,并且愿意赔偿……”
最终,原告同意撤回对车辆所有人被告二薛某某的起诉,被告一齐某某在办案法官的见证下当场一次性支付原告曹某某车辆修理费、事故施救费等共计7000余元。本案调执结合,案结事了。
下一步,临潼法院新丰法庭将继续坚持以“将心比心,情同此心”的办案理念践行“如我在诉”的庄严承诺,用实实在在的办案成效让司法为民的底色更亮、成色更足。
编辑:刘一笑
责编:郑黎波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