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3-14 20:06:15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案件详情
在22年参加高考前夕,小杨为了方便入住了某酒店。第一天考试结束后,小杨本想洗澡休息,结果在洗浴期间突感不适,缺氧头晕,加上酒店卫生间空间狭小、设施设置紧凑、防滑措施采取不当,在跨出浴缸时不幸滑倒,导致颌面部受伤,连夜送医就诊。
小杨虽忍痛坚持参加了第二天的考试,但发挥受到了影响。半年后,因小杨与酒店对其后续治疗产生重大分歧、且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杨将酒店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为了找到矛盾纠纷的最优解,案件承办法官在庭审中,通过现场勘验、技术鉴定、伤残鉴定等专业化技术性程序措施,力求查明案件事实。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酒店仅在卫生间放置一张防滑垫,未向客户提供防滑拖鞋,张贴的防滑标识也不显著,未尽到安保义务。且卫生间空间狭小、设施设置紧凑,未向客户提供匹配的星级酒店服务。客户小杨已满18周岁,在洗浴过程中体感不适应当及时采取必要、谨慎的自助措施,对受害结果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责任,遂依法判决双方按对应过错责任比例,由被告按80%责任比例赔偿原告案涉损失。
判决书经送达后,酒店息诉服判,主动联系承办法官,主动要求履行赔偿义务,双方纠纷至此得到圆满化解。
供稿:西安莲湖法院
编辑:赵佳欣
责编:李鹏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