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能否以孩子的名义向另一方主张孩子抚养费?

时间:2024-03-15 16:24:49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陈龙梅

大家都知道,

离婚之后,跟随一方生活的子女

有权向另一方主张抚养费。

那如果父母婚姻存续期间呢?

未成年子女还能主张抚养费吗?

 

近日,家事法庭谢鹏法官便审理了

一起“特殊”的抚养费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徐小某系徐某和刘某夫妻的婚生子,自2019年起,刘某均在外打工,徐小某随父亲徐某在家中生活。后徐某以母亲刘某对孩子不管不顾为由,以徐小某的名义起诉刘某要求支付近三年的抚养费共计40000元。

 

案件审理

本案在开庭审理期间,被告刘某提交近三年曾多次给儿子徐小某买东西的购物截图以及多次给其丈夫转账的微信截图,证明其尽到了做母亲的义务。

法院认为,作为与原告共同生活的父亲徐某欲向被告刘某主张原告徐小某的抚养费,其应考虑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并应举证证明己方没有抚养能力和被告拒不履行抚养义务。但本案中,被告提交证据足以证明其为原告付出,不属于拒不履行孩子抚养义务的法定情形。因此判决驳回了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养老育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国婚姻家庭领域法律关系的核心价值。抚养义务是父母对子女承担的最基本、最主要的义务,这种义务存在的条件是父母子女关系存在,这种关系不以父母的夫妻关系存在为前提,父母的婚姻状态并不影响子女行使权利。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但本案中,被告已尽到抚养孩子的法定义务,因此法官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供稿:西安鄠邑法院

编辑:赵佳欣

责编:郑黎波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