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3-18 16:55:02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郭蕊
前言:小案不小办,以“如我在诉”的为民情怀办好民生“小案”。
原是简单的房屋分界线问题,一时冲动升级为邻里“打架”,突发的“闹剧”变成了刑事案件,这才真是“打赢的进了监狱,打输的进了医院”,问题没解决,还弄得两败俱伤。邻里间的“矛盾心结”又该如何解呢?近期,城固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一起邻里间刑附民故意伤害案时,巧用调解化解矛盾,消除了矛盾升级的可能,赢得了当事人的认可。
【案情简介】王甲与张乙(均为化名)是邻里,2023年1月的一天,双方因修房问题发生口角,后引发肢体冲突,撕扯过程中导致张乙腰椎骨折,经鉴定,伤情为轻伤一级。
【办案经过】案件承办人接到此案后,综合考虑多方因素,认为一判了之不可取。尽管该案是一起普通的刑事附带民事故意伤害案,但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为邻里关系,一判了之,可能从此结下梁子,甚至可能引发更大矛盾。经过办案团队多次探讨,修复双方邻里关系的方法只有加强调解工作。
随即,办案法官在调解室分别接待了双方当事人,听取双方的诉求。由于案件刚发生不久,双方矛盾比较尖锐,张乙向对方提出18万赔偿金的要求。但一次性拿出18万,对已年过七旬的王甲来说,根本不可能。面对剑拔弩张的情况,办案法官没有灰心,反复释法明理,并依托双方律师作为桥梁,背对背传递双方诉求,与双方仔细核算附带民事赔偿金额。
为找出问题根源,彻底解决纠纷,承办法官组织多方到现场进行实地勘查,并召开案件研讨会,商讨解决方案,与双方多次释法明理,分析利弊,最终,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反复协商,双方同意赔偿金额为12万元,并愿意当场给付。法官立即安排双方在调解室见面,王甲现场向张乙道歉,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出具了谅解书,双方握手言和。最终法院对被告人王甲宣告了缓刑。
【法官寄语】基层更多是家长里短的小案,把每一件小案办好,就是一件大工程。城固法院始终坚持小案不小办,切实把老百姓的难事当自己的家事来办,充分运用新时代“枫桥经验”,以“如我在诉”的为民情怀竭力办好每一起案件,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努力找到实现案结事了的最优解,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
【普法驿站】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带你了解下
一、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所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二、谁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根据上述规定,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为:被害人本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是什么?
1.一般赔偿项目大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康复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丧葬费等,不包含精神损失费。
2.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中一般不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但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自行达成调解、和解协议处理的不受到限制,可以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3.除外情形,在驾驶机动车构成犯罪且造成致人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情况下,依法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但是存在两个例外:第一,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的,不受上述赔偿项目的限制;第二,在涉及驾驶机动车犯罪的案件中,仍然需要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编辑:刘一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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