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21 17:33:02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王雷
原告谢某与被告冯某系朋友关系,2021年至2022年,冯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谢某累计借款共计9000元并承诺不久后归还,后谢某多次催要,冯某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欠款,无奈谢某一纸诉状将冯某诉至法院。
略阳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工作人员发现该案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基本无争议,便联系冯某进行诉前调解,但电话一直无人接听,于是,立案庭李法官决定登门拜访,实地了解一下情况。到了地方却发现大门紧闭,无人在家,经走访隔壁住户才知道冯某已离开略阳好几个月了,也没有有效的联系电话。一行人碰壁而归,又想着案件标的也不大、事实也清楚,若是常规立案开庭再到判决执行,周期长,便通过委派调解的方式将案件委派给兴州街道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该中心再将案件分派给冯某所在的略钢社区,经过几天等待,综治中心向法院反馈回来结果,略钢社区工作人员辗转联系上了冯某,并经社区调解员上门调解后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冯某承诺年底前将剩余欠款一次性付清,该起纠纷成功化解。
该案的成功化解,是办案法官能动履职、协调推动,是镇村干部合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的生动实践,是略阳法院推动矛盾纠纷诉源治理、践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不断探索。虽然不是每一起矛盾纠纷都适合通过诉讼解决,但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往往更适合通过调解处理,村、社区作为与人民群众关系最为密切的自治组织,往往更了解人员、纠纷情况以及症结所在,在调处矛盾过程中更有其优势,在推进矛盾纠纷诉源治理进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可以更进一步发挥作用,将更多矛盾纠纷消灭于萌芽,化解在诉前。
“尽小者大,慎微者著”。案件虽小,但每一件都牵涉民生,每一名法官都应当心怀“小案不小办,群众无小事”的司法理念,用心用情办好身边的每一件“小案”。
来源:略阳法院
作者:王雷
编辑:刘一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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