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丨没偷?也犯罪!

时间:2024-05-22 19:49:39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刘丝奇 王潇

 

“我就挣了油钱和住宿吃饭的辛苦费,又没有和他一起去偷东西,我就只是送到地方,凭什么算我盗窃!”

2023年1月,李某和贺某商量由贺某开着他的越野车“搞点钱花花”,并承诺偷到财物变卖后给贺某的车加油,给他管住宿、吃饭以及日常的花销。贺某在明知李某是去盗窃的情况下,仍开车将李某送至目的地实施盗窃。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29日,由贺某驾车,李某盗窃他人财物。从铜川窜至西安,贺某将李某放在目的地后便离开在附近闲逛,李某则开始寻找目标实施盗窃。在某超市门口将小玉(化名)上衣口袋的OPPO手机盗走,并销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500元。

同年2月3日、11日,两人以同样的方式分别盗走小轩vivo手机、小梦华为手机、小宁华为手机并销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分别2743元、2069元、1994元。事后贺某分得320元“油费”、120元“房费”。

2023年10月16日贺某因涉嫌盗窃罪被移送审查起诉。经判决,贺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2000元。同年12月29日,李某因涉嫌盗窃罪被我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2000元。

检察官提醒:行为人明知他人是实施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工具、资金、技术、场地等,是帮助犯,依法按共同犯罪处理。朋友之间帮个忙很正常,但帮什么忙却需要自己留意,一旦帮助朋友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那么就有可能成为犯罪的共犯。做好事也要三思而后行,切勿怀善作恶,因做好事而办坏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西安临潼检察

作者:刘丝奇 王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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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