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28 20:38:35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陈龙梅
谢法官,和解协议书是我们双方自愿达成的,也都签过字了,法院为啥不给我们确认呢?
你们俩别着急,借款利息不能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因此你们的协议部分不符合法律规定……
“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近日,西安鄠邑法院民一庭谢鹏庭长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被告运输公司法人小张和股东小王向原告夏某借款100万元,小杨是担保人,借款到期后,三被告没有偿还,于是夏某将小张和运输公司、股东小王、担保人小杨起诉到法院要求偿还100万元及其利息。
为尽快化解纠纷,案件受理后谢鹏庭长立即安排送达传票和准备开庭。但在开庭前几天,却前后脚接到了原被告的电话,表示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想要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法官,我们的案子不用开庭啦,我们两人已经在私下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了,麻烦咱法院给确认一下。”
审查中“疑点重重”
审查过程中,谢鹏法官发现了以下疑点并进行了核实:
疑点一:小夏借款100万元,但实际仅给付97万元,剩余3万元预先在本金中扣减了利息。
疑点二:三被告已经偿还了30万元,但原被告在达成的协议中并未进行扣减。
法官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部分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并向双方释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已经还款的金额,应按照还款时间先息后本的方式进行计算。因此,你们协议中相关内容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重新达成协议,确认!”
经谢鹏法官释法明理后,被告双方重新达成符合法律规定的和解协议,法院予以司法确认,并出具调解书。
“谢法官,被告欠我的钱已经按期全部给我了……”给付期限刚过,正准备案后回访的谢鹏法官接到了原告打来的电话。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六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一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来源:西安鄠邑法院
作者:陈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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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时刻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