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31 14:20:02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法院门口几家欢乐几家愁,最愁人的是,当事人难以置信地问法官:“我为什么不能告他?我怎么就不能当原告?”
在打官司前,一定要搞明白自己能不能当原告,就是自己作为原告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否是适格主体,千万不要忙碌半天却发现自己并非适格原告。
壹
案情回顾
黄某经营着一家茶社,茶社麻雀虽小五脏俱全,且办理了营业执照,近来黄某遇到了一件烦心事,经常来消费的顾客何某足足在店里赊账上万元。黄某多次催要无果,遂一纸诉状,以自己的名义将何某告上法庭。
贰
法院审理
叁
法官说法
雁塔法院民一庭 苏心媛法官
本案的焦点在于,黄某作为原告其诉讼主体是否适格?
在本案中,黄某对于起诉何某的主体存在误解,他错误地以自己个人名义起诉了何某。实际上,黄某夫妻二人经营的茶社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而法人之所以被称为“法人”,是因为它虽然不是一个具有生命特征的自然人,但它在法律层面被赋予了与自然人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到本案中,何某在茶社中消费并赊账,其与茶社建立了合同关系,茶社成为何某的债权人。以上活动均是茶社以独立法人身份进行的,则基于此产生的诉讼活动,也应当以茶社作为诉讼主体来进行。
“原告主体适格”是法院进行实体审理的前提,审理中法院发现原告主体不适格,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在本案中,黄某作为茶社的股东,其个人身份不能与茶社的法人身份混为一谈,故依法应当驳回其起诉。转而以茶社的法人身份另行起诉何某,从而维护其合法权益。
因此,在涉及公司事务的民事诉讼中,必须明确诉讼主体的身份与资格,以公司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如果混淆了个人与法人、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就可能导致诉讼主体错误,从而影响诉讼的顺利进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来源:西安雁塔法院
编辑:刘一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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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