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14 18:56:30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杨刚
醉驾入刑以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是老生常谈的话题,然而仍有不少人还抱着侥幸心理以身试法,将他人安危、公共安全、国家法律抛之脑后。
近日,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审理的一起危险驾驶案件,再次为广大驾驶员敲响了警钟。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20日晚,张某与朋友的酒局散场后,在醉酒状态下驾驶小轿车返回家中,期间与他人发生口角并报警,交警到现场后将张某口头传唤至交警大队,并对其进行酒精测试,经鉴定,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5.0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法院审理
经法院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到案后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最后,白河林区基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法官提醒
每位驾驶员的一举一动,小至影响到个人和家庭,大至严重影响到社会生活秩序。算好以下危险驾驶成本账,切勿以身试法,时刻牢记自己肩负的使命和责任,遵守法律,敬畏生命,用实际行动彰显社会公德,共同营造良好道路交通环境,共同维护公共交通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供稿|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作者| 杨刚
编辑| 李娟
审核|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