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庭上作伪证,企图蒙混过关,反而栽了大跟头!

时间:2024-06-20 21:13:08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路 雯

亲,给我帮个忙!

怎么了?

我跟朋友投资失败了,他之前借了我18000,但是他给我出具了60000元的借条,你能不能法庭上作证,证明他借了我60000元?

天呐,这可是作伪证啊,后果很严重的!

怕啥,法官又不是神仙,他咋知道?

好,听你的!

原告持60000元借条诉至法院

近日,原告武某持60000元借条一张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梁某归还其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

“借条确实是我出具的,但我实际只向

武某借款2万元,且其中18000元是用

于投资武某介绍的项目······”庭审中

被告梁某辩称道。

“出具借条那天我在原告家串门,亲眼看到武某给了梁某6万元现金。”证人张某说道。

“证人在作证时,应客观、公正地提供

证言,如有意歪曲事实真相提供虚假

证明,将承担法律责任。”法官说。

被告武某及证人张某仍坚持庭审证言无虚假陈述。

原被告到底谁在说谎

证人张某的证言能够印证原告武某所说,但却与被告梁某辩称的内容差异较大,究竟是谁在撒谎?结合庭审中证人的表现,以及被告梁某提出的一些合理疑问,承办法官认为,本案存在恶意串通的可能,于是下乡走访,分别与当事人所在村的村干部及部分曾参与案涉投资项目的村民进行交谈,通过交谈,法官基本确信了武某曾邀请梁某参与案涉投资项目的事实,这一点恰与原告所述“自己从未参与被告提到的投资项目”相矛盾,且在走访中,法官还了解到原告与证人私交很好这一关键事实。至此,再结合原告及证人前后陈述存在多处偏差等审理情况,法官内心更加倾向认可被告的说法。

真相大白,案件事实终被还原

法官通知证人张某到庭,让其再次宣读保证书,并向其释明妨害诉讼的法律规定,经过反复询问,张某终于主动承认当庭作伪证的事实。随后,法官将原告武某通知到庭,单独询问,武某承认是其指使张某出庭作虚假陈述,也主动承认了错误,并将其与被告梁某之间的实际借款过程进行了陈述。至此,案件事实最终得以最大程度的还原:2016年武某找到梁某,称自己有个“好项目”,可以投资返点,梁某心动,但因缺少资金,遂向武某借款2万元,随后二人一起到某公司缴纳了投资款18000元,并签订了投资合同。后上述投资项目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9年,武某多番劝说,让梁某向其出具了金额为6万元的的借条。2024年,武某持上述借条诉至本院,请求判令梁某归还其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

妨害诉讼,二人双双被罚

查清上述事实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梁某返还原告武某借款本金18000元,并归还借款本金2000元及利息,对武某罚款3000元,对张某罚款1000元,并对二人进行口头训诫,目前二人已主动缴纳罚款。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一些当事人或代理人为求胜诉,伪造证据、指使他人作伪证等行为,妨害了人民法院的诉讼秩序、扰乱了诉讼进程。本案系周至法院近年来处理的首起妨害诉讼行为,对武某和张某的依法惩处,既打击了妨害诉讼的行为,又能够以儆效尤,对同类行为起到震慑作用。下一步,周至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将继续秉持公平公正的理念,对虚假诉讼、作伪证等妨害诉讼的行为严厉打击,坚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索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一)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

(二)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伪造、隐藏、毁灭或者拒绝交出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四)擅自解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财产的;

(五)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

 


来源:周至法院

作者:路 雯

编辑:许沥心

责编:郑黎波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