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21 17:14:18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于婷婷
小学生在学校玩“游戏”导致受伤,责任由谁来担?
学生们在学校里嬉笑玩耍是常态
但如果玩耍失了分寸
就有可能威胁到学生自身的生命健康安全
校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责任又该如何划分呢?
来看本期案例
案件回顾:
2023年3月的一天,刘某与吴某在学校操场前面玩耍时,谭某突然从吴某的背后用力推吴某,吴某倒地时将其对面刘某压倒,导致刘某左侧肱骨胫骨折。刘某以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敦化市某小学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
法院判决:
敦化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受伤时系未成年人,下课期间在学校的校园景观附近玩耍;景观附近没有安全教师管理,也没有安全标识和标语,学校对未成年人未尽到安全保护责任及管理教育职责。在事故发生后,学校未能及时将刘某受伤情况告知家长,学校存在过错,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谭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看到其他同学玩耍时未尽到注意义务,用手推了吴某,导致吴某和刘某一起倒地,导致刘某受伤,故谭某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吴某及刘某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关于本案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本案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学校承担20%的责任,谭某承担80%的责任,因谭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谭某的赔偿责任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
法官寄语:
学校是孩子们成长的乐园、学习的净土,但同时也存在着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风险。家长、学校和社会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教育孩子在和同学相处、嬉戏中注意安全,正确引导他们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为孩子们上好校园安全第一课,尽可能减少或避免在学校发生的意外人身伤害事件。只有学校和家长共同努力,才能创建更安全、更文明、更向上的校园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供稿:敦化市人民法院
作者:于婷婷
编辑:赵佳欣
责编:李娟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